法律分析:壹大早,不少遊客提著買好的香燭來到華巖風景區。然而,他們當中的不少人卻被“拒之門外”,原因就出自於手中的香燭。
“壹是不能攜帶香體可燃部分長度超過50厘米且直徑超過1厘米燃香類產品及大燭,二是不能攜帶紙錢。”華巖旅遊風景區負責人梅家輝說。
據了解,自3月1日華巖風景區實行免門票開放式管理後,前來的遊客數量明顯增多,記者采訪當天的遊客量是去年同期的兩倍以上。而壹些旅遊不文明行為的相應增多,也給景區環境帶來了極大壓力。
“據估計,16日上午半天景區接待的遊客超過5萬人,上午所有的環衛清潔人員壹直在做清潔,清掃出來的垃圾估計都有十來噸,環境承受的壓力非常大。”華巖旅遊風景區負責人梅家輝表示很無奈。
通過“部門聯動、多種舉措、寺廟贈香”等方式,華巖旅遊風景區全面管控超標香燭和紙錢進入景區和寺廟。除此之外,大雄寶殿、弘法樓等景點由於是木質結構建築,出於保護文物的角度考慮,將禁止遊客攜帶任何香燭進入,只能使用景區贈香。
“景區的這種做法,不僅可以讓自己得到實惠少花錢,同時更美化了環境,何樂而不為呢?”正在上香的遊客李阿姨高興的對記者說。
“遊客在上香的時候,其實並非就得要燒高香、大香,這種做法不僅汙染環境,更是與佛門教禮、教法相悖。只要壹心虔誠,小香小燭也是自己的心意。”華巖寺弘法部部長慧海表示
法律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規定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