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劃定北部灣邊界 海域爭議只剩南海
2004年6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準《中華人民***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的決定。此前,越南第十壹屆國會第五次會議於6月15日通過決議,批準了該協定。至此,《北部灣劃界協定》在中越兩國均完成法律程序,具有了法律效力。
北部灣(越南稱東京灣),位於南海西北部,是壹個半封閉海灣,為中越兩國陸地與中國海南島所環抱,面積約12.8萬平方公裏。北部灣是我國大西南的海上通道,油氣和海洋生物資源豐富,也是著名漁場。
上世紀70年代以前,北部灣沒有劃界,兩國漁民不分彼此在北部灣***同勞動。但70年代後期,中越關系惡化,由於中國漁民的捕撈裝備較好,越南明顯處於下風,於是越方開始采取控制措施,有時甚至開槍射擊、武裝沒收中國漁船。90年代以後,中越關系好轉,但雙方漁民糾紛仍然不斷,越南屢次沒收中國漁船。
1974年,中越兩國開始就北部灣劃界舉行談判,特別是兩國關系正常化、1999年兩國簽署陸地邊界條約後,這項談判進程加快。2000年12月25日,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該協定除序言和約尾外,***有11條,其中第壹條確認了雙方劃分北部灣的法律根據,並明確了本協定的劃界範圍;第二條至第五條確定了以21個界點劃定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協議還明確了對跨界油氣資源和其他礦藏進行開發,以及對生物資源養護利用等事項的合作原則。現在,兩國立法機構先後批準了這壹協定,標誌著中越在北部灣的海上邊界已然劃定。
劃界與漁業問題關系密切
漁業糾紛是中越兩國在北部灣的重要爭端,因而除劃界外,漁業安排也是北部灣邊界談判的重要內容。兩國對劃界和漁業問題采取捆綁解決的方式,以尋求雙方利益的妥協點,因而《中越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與《北部灣劃界協定》同時簽署。《北部灣劃界協定》生效後,《漁業合作協定》生效的條件已趨成熟。
這些協定的簽訂,有利於中越兩國邊界的穩定和北部灣地區的長治久安,有利於進壹步推動中越兩國關系的健康發展,符合中國的根本利益。但大量漁船要從傳統作業漁場撤出,仍將對我國瓊桂粵三省區漁業生產帶來影響。過去廣東有6000多艘漁船在北部灣西面海域作業,現在則要退回北部灣東部海域作業;海南省59%的漁船在北部灣海域作業,根據《漁業合作協定》,海南省計劃從2003年起每年淘汰570艘漁船,轉業漁民1.2萬人,2002年至2006年將淘汰報廢2471艘漁船。為應對這種變化,國家已制定漁民轉產計劃,撥專款資助部分漁民上岸轉業。
海上磋商機制繼續運行
中越間的劃界問題包括陸地、北部灣和南海三部分。中越陸地邊界談判歷時22年,於1999年12月30日正式簽署《中越陸地邊界條約》。至2003年底,勘界立碑進程已過半,雙方力爭今年確定另壹半碑位。
迄今為止,中越間的領土、海域爭議只剩下南海問題。中越已於1995年成立海上問題專家小組,就南沙群島爭議問題進行談判。海上問題磋商機制現在繼續運行。該機制堅持先易後難的原則,力求通過和平談判,找到正確和長久的解決方法。
北部灣劃好界後的坐標1-9為領海分界線第1界點北緯21度28分12.5秒,東經108度06分04.3秒;第2界點北緯21度28分01.7秒,東經108度06分01.6秒;第3界點北緯21度27分50.1秒,東經108度05分57.7秒;第4界點北緯21度27分39.5秒,東經108度05分51.5秒;第5界點北緯21度27分28.2秒,東經108度05分39.9秒;第6界點北緯21度27分23.1秒,東經108度05分38.8秒;第7界點北緯21度27分08.2秒,東經108度05分43.7秒;第8界點北緯21度16分32秒,東經108度08分05秒;第9界點北緯21度12分35秒,東經108度12分31秒;
以下為經濟區分界線:
第10界點北緯20度24分05秒,東經108度22分45秒;第11界點北緯19度39分33秒,東經107度55分47秒;第12界點北緯19度39分33秒,東經107度31分40秒;第13界點北緯19度25分26秒,東經107度21分00秒;第14界點北緯19度25分26秒,東經107度12分43秒;第15界點北緯19度16分04秒,東經107度11分23秒;第16界點北緯19度12分55秒,東經107度09分34秒;第17界點北緯18度42分52秒,東經107度09分34秒;第18界點北緯18度13分49秒,東經107度34分00秒;第19界點北緯18度07分08秒,東經107度37分34秒;第20界點北緯18度04分13秒,東經107度39分09秒;第21界點北緯17度47分00秒,東經107度58分00秒;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中華人民***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的決定
(2004年6月25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批準外交部部長唐家璇代表中華人民***和國於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
中華人民***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
中華人民***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鞏固和發展中越兩國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傳統睦鄰友好關系,維護和促進北部灣的穩定和發展,在相互尊重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處的原則基礎上,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和公平合理地解決劃分北部灣問題的精神,達成協議如下:
第壹條
壹、締約雙方根據壹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認的國際法各項原則和國際實踐,在充分考慮北部灣所有有關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確定了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
二、在本協定中,“北部灣”系指北面為中國和越南兩國陸地領土海岸、東面為中國雷州半島和海南島海岸、西面為越南大陸海岸所環抱的半封閉海灣,其南部界限是自地理坐標為北緯18度30分19秒、東經108度41分17秒的中國海南島鶯歌嘴最外緣突出點經越南昏果島至越南海岸上地理坐標為北緯16度57分40秒、東經107度08分42秒的壹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締約雙方確定,上述區域構成本協定的劃界範圍。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分界線由以下21個界點以直線順次連接確定,其地理坐標如下:
第1界點北緯21度28分12.5秒,東經108度06分04.3秒;
第2界點北緯21度28分01.7秒,東經108度06分01.6秒;
第3界點北緯21度27分50.1秒,東經108度05分57.7秒;
第4界點北緯21度27分39.5秒,東經108度05分51.5秒;
第5界點北緯21度27分28.2秒,東經108度05分39.9秒;
第6界點北緯21度27分23.1秒,東經108度05分38.8秒;
第7界點北緯21度27分08.2秒,東經108度05分43.7秒;
第8界點北緯21度16分32秒,東經108度08分05秒;
第9界點北緯21度12分35秒,東經108度12分31秒;
第10界點北緯20度24分05秒,東經108度22分45秒;
第11界點北緯19度57分33秒,東經107度55分47秒;
第12界點北緯19度39分33秒,東經107度31分40秒;
第13界點北緯19度25分26秒,東經107度21分00秒;
第14界點北緯19度25分26秒,東經107度12分43秒;
第15界點北緯19度16分04秒,東經107度11分23秒;
第16界點北緯19度12分55秒,東經107度09分34秒;
第17界點北緯18度42分52秒,東經107度09分34秒;
第18界點北緯18度13分49秒,東經107度34分00秒;
第19界點北緯18度07分08秒,東經107度37分34秒;
第20界點北緯18度04分13秒,東經107度39分09秒;
第21界點北緯17度47分00秒,東經107度58分00秒。
第三條
壹、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的第1界點至第9界點的分界線是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分界線。
二、本條第壹款所規定的兩國領海分界線沿垂直方向劃分兩國領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三、除非締約雙方另有協議,任何地形變化不改變本條第壹款所規定的第1界點至第7界點的兩國領海分界線。
第四條
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的第9界點至第21界點的分界線是兩國在北部灣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
第五條
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的第1界點至第7界點的兩國領海分界線用黑線標繪在締約雙方於二○○○年***同測制的比例尺為壹萬分之壹的北侖河口專題地圖上,第7界點至第21界點的兩國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分界線用黑線標繪在由締約雙方於二○○○年***同測制的比例尺為五十萬分之壹的北部灣全圖上。上述分界線均為大地線。
上述北侖河口專題地圖和北部灣全圖為本協定的附圖。上述地圖采用ITRF-96坐標系。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各界點的地理坐標均系從上述地圖上量取。本協定所規定的分界線標繪在本協定附圖上,僅用於說明的目的。
第六條
締約雙方應相互尊重按照本協定所確定的兩國各自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第七條
如果任何石油、天然氣單壹地質構造或其他礦藏跨越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的分界線,締約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就該構造或礦藏的最有效開發以及公平分享開發收益達成協議。
第八條
締約雙方同意就北部灣生物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以及兩國在北部灣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養護、管理和利用的有關合作事項進行協商。
第九條
兩國根據本協定對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分界線的劃定對締約各方有關海洋法方面國際法規則的立場不造成任何影響或妨害。
第十條
締約雙方對本協定的解釋或適用所產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和談判予以解決。
第十壹條
本協定須經締約雙方批準,並自互換批準書之日起生效。批準書在河內互換。
本協定於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簽訂,壹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和國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唐家璇?阮怡年
(簽字)?(簽字)相關文件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中華人民***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