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83號),河北、河南、廣東省,深圳市四地從09年4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必須先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比對通過後才能抵扣。妳說的雲浮好像是屬廣東省吧,那妳應該按新規定像專用發票認證樣先報稅務機關稽核比對(也要先用電子申報軟件采集,廣東規定是要將原來的軟件升級為“電子申報軟件”),通過後收到稽核結果通知書才能抵扣噻。
給妳兩個廣東和深圳的文件,其中深圳的明確了網上申報的處理辦法: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國稅函〔2009〕153號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稅函〔2009〕83號)轉發給妳們,結合我省實際,省局補充如下要求,請壹並遵照執行。
壹、新的管理辦法涉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抵扣方式的改變以及海關繳款書企業數據采集、報送和申報抵扣等程序的調整,為了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各種途徑向納稅人宣傳《通知》的政策規定和具體要求,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和配合。
二、2009年3月底前取得的海關繳款書,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今年4月申報期內仍按原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當納稅申報完成後對納稅人的電子申報系統進行升級;2009年4月1日後取得的海關繳款書,壹律通過升級後的電子申報系統采集抵扣信息,並於月底前將數據報送稅務機關申請稽核比對。
三、稽核比對結果異常以及處於“滯留待比對”狀態的信息,屬於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造成的,可修改後再次稽核比對。在海關繳款書信息報送期限內的(開具之日起90天),納稅人可自行通過電子申報軟件修改後重新報送;超過期限的,電子申報軟件將不允許自行修改,納稅人必須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填報《稽核異常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對申請表》(附件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稅務端代其修改。
四、由於輔導期壹般納稅人壹直采取“先比對後抵扣”的管理,其4月申報期前已報送的海關繳款書信息將繼續在舊稽核系統進行比對,這部分的相符數據仍通過FTP下發,因此2009年5月、6月申報期,輔導期壹般納稅人可申報抵扣的海關繳款書稅額為新、舊海關稽核系統比對相符數據之和。
五、海關繳款書試行“先比對後抵扣”管理後,稅務部門采集的海關繳款書第5聯信息是稽核比對和審核檢查的重要數據,各地要進壹步采取措施,提高信息錄入質量、加強數據管理。
六、試點期間,各地要高度關註並追蹤分析稽核的有關情況,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關於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通告
深國稅告〔2009〕4號
為了進壹步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的增值稅抵扣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83號),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的管理辦法,現將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壹、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每月申報期內,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索取上月《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使用網上申報(含介質申報)的納稅人應升級電子申報軟件,升級後可在網上報送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數據和下載稽核結果,納稅人可自行打印《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作為申報附列資料,納稅人在辦理申報時壹並報送。
三、對稽核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稽核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的海關繳款書,屬於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且未超過報送期限的,納稅人可重新采集申請稽核比對;超過報送期限的,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請數據修改,再次進行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數據修改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不屬於納稅人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審核檢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真實進口貨物業務壹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四、自申報期2009年5月(所屬期2009年4月)起,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28欄。
五、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於核算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當納稅人取得海關繳款書後,應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稽核比對相符以及核查後允許抵扣的,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查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納稅人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疑問,可咨詢主管稅務機關或致電123661咨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