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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問題個人合夥和合夥企業有什麽區別

壹、個人合夥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夥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合夥,即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之間根據合夥協議,各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同勞動。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

二、合夥企業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合夥企業是指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協議,***同出資、合夥經營、***享收益、***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 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無法人資格,屬於其他組織的範疇。

三、二者主要存在如下區別:

1、個人合夥可以訂立口頭的合夥協議;合夥企業必須書面的合夥協議;

2、起字號的自然人組成的個人合夥與自然人組成的合夥企業實質內容區別不大,只是工商登記不同,前者領取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而合夥企業領取的是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3、合夥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該合夥企業的字號,個體工商戶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4、個人合夥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夥企業存在有限合夥人;

5、訴訟主體資格:個人合夥的訴訟主體資格:(1)民通意見中規定: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2)民訴意見中規定: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6、個人合夥的合夥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合夥企業承擔的是補充性連帶、有先訴抗辯權;意思是指由於訴訟主體的資格的不同,在對外清償債務時,只能先要求以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

7、個人合夥因為領取的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納工商管理費,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納稅和查賬征收方式;合夥企業每月向稅務局報稅,不需交納工商管理費。兩者都是交納個人所得稅。

8、個人合夥不能依法進行破產,而合夥企業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

9、個人合夥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沒有規定是否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合夥企業法則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0、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清算財產分配的規定不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