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設肢截面高為h,寬為b,則有:
1≤h/b≤3 —> 柱(同時是單肢)
h/b≤4 —> 異型柱(當然同時要滿足異型柱的其他條件,比如有小於300mm的肢寬,不小於500的肢高)
5≤h/b≤8 —> 短肢剪力墻
8≤h/b —> 壹般剪力墻
(4≤h/b≤5之間的避免出現)
扁柱也就是高寬比接近5的柱,相對方柱等概念,沒有具體的定義。
200×1000的截面應該按照短肢剪力墻的軸壓比計算,不應該超過0.7,如果抗震等級高,還要降低。全國異形柱規程征求意見稿不允許轉換層下的支承柱采用異形柱。
異型柱具體定義:截面幾何形狀為L形、T形或十形(不含Z形),且各肢最小截面寬度小於300mm的柱。異型柱截面各肢肢高與肢厚之比不應大於4,且肢厚不應小於200mm,肢高不應小於500mm。(其實異型柱是介於柱與剪力墻之間的壹種構件)
其次,從設計角度來看兩者的區別:
異形柱:軸壓比(按框架柱)、剛度(梁考慮剛域)、配筋(雙偏壓)、構造(按異形柱規程)。
短肢墻:軸壓比(按剪力墻)、剛度(墻輸入、采用殼元或薄壁桿元)、配筋(按剪力墻)、構造(按高規的短肢墻構造)。
弱短肢剪力墻(截面高厚之比小於5的墻肢):高規7.2.5條文規定了不宜采用墻肢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小於為5的剪力墻;當其小於5時,其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產生的軸力設計值的軸壓比,抗震等級為壹級(9度)、壹級(7、8度)、二級、三級時分別不宜大於0.3、0.4、0.5和0.6。
短墻(截面高度之比不大於3的墻肢):高規7.2.5條文和抗震規範6.4.9條文規定剪力墻的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不大於3時,應按柱的要求進行設計,底部加強部位縱向鋼筋的配筋率不應小於1.2%,其它部位不應小於1.0%,箍筋應沿全高加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