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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法案例分析

案例為

李某於2008年8月6日,被公司聘用,簽訂了2年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3個月試用合格,轉為正式工。

2009年4月,李某結婚。同年5月,李某懷孕,10月10日,公司以孕婦不能正常從事工作為由,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

答案:公司在婦女員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即2009年10月10日起,為雙方發生勞動爭議計算起始日。

11月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李某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程序(《勞動合爭議調解仲裁法》)要求的。

[發生勞動爭議時,應首先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未經勞動仲裁程序的,法院不予受理。]

李某生完孩子後,於2011年4月8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再次要求確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無效,仲裁委員會查明事實後,裁決駁回仲裁請求。

答案:2011年4月8日,李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被駁回申請,勞動仲裁委的裁定是符合《勞動合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要求的;即:自2009年10月10日勞動爭議發生時,至2011年4月8日申請仲裁時的時間已經過了 1 年多,因此,過了仲裁時效,因此,勞動仲裁委按法律程序要求,對申請人的的申請予以駁回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因此,雖然單位違法剝奪了李某的合法勞動權益,但是因為李某不懂勞動合同法,而錯過了仲裁時效及未先申請仲裁而去要求訴訟,因而形成了自己放棄權益的事實,所以,李某的合法權益無法再得到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