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自然災害統計系統

自然災害統計系統

(1)實施範圍

1.此報告發送至省級,由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組織,通過信息系統逐級上報。同時通過加蓋公章的公文逐級上報。

2.本報告以鄉鎮(街道)為統計單位,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為填報單位。

(2)報告方法

本報告* * *分為自然災害統計速報、自然災害損失統計、救災工作統計六個表,以及因災死亡人口臺賬、因災易地戶臺賬、冬春因災生活困難人員政府救助臺賬三個臺賬。各種報告的範圍和報告方法是:

1.突發自然災害快報

反映洪澇、風雹、臺風、地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高溫熱浪、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的發生發展情況。報告程序分為初始報告、延續報告和驗證報告。報表使用自然災害統計速報,同時上報相關災情文字說明。

(1)初次報告

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突發性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第壹時間了解災情,並在災後2小時內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對造成死亡(含失蹤)人口10以上(含10)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可同時向省級民政廳和民政部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對災情數據進行審核匯總,並將區域匯總數據(含縣級數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審核匯總工作,並將區域匯總數據(含市縣數據)上報民政部。

(2)繼續報告

在重大自然災害穩定前,要求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實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 00前將災情上報至前壹天24: 00地市級民政部門,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前上報至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前上報至民政部。

(3)核報告

突發自然災害穩定後,各級民政部門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查工作,並逐級上報。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災情穩定後,在2日內核實災情,並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接到縣級報表後,應在3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將區域匯總數據(含縣級數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在5日內對災情數據進行審核匯總,並將區域匯總數據(含市縣數據)上報民政部。

縣級民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現自然災害造成人員死亡(失蹤)的,應當第壹時間了解情況。死者身份確認後,填寫《因災死亡人口臺賬》(附表1),連同突發自然災害快報壹起逐級上報。

對因災損壞的房屋,縣級民政部門要掌握到戶情況,建立“因災損壞房屋分戶臺帳”(表2)。

2.旱情報告

為反映旱情的發生發展,報告程序分為初報、續報和核查報告。報告表采用自然災害統計速報(報告相關內容),報告相關災情文字描述。幹旱初期,當群眾生產生活受到壹定影響時,縣級民政部門做出初報,逐級上報民政部。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天上報壹次,直至災情緩解並上報核查。

3.半年度報告

上半年(65438+10月1至6月30日)自然災害損失及救災情況統計。利用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表和救災工作統計表填表(填寫相關內容)。

縣級民政部門應於每年6月中旬開始核實本行政區域內上半年的災情和救助工作情況,並於7月10前上報當地(市)民政部門。地(市)級民政部門收到縣級報表後,應及時核對匯總數據,並於7月15日前將本地區匯總數據(含縣級數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各省級民政部門收到地(市)級報表後,要及時核對匯總數據,並於7月20日前將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上報民政部。各級民政部門在報送半年報之前,應征求國土、水利、農業、統計、林業、地震、氣象、海洋等部門的意見,並經其批準。

4.年度報告

全年(10月1至2月1,2月31)自然災害損失及救災情況統計。申報程序分為年度報告初始報告和年度報告核查報告。報表使用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表和救災工作統計表(填報相關內容)。

本報告於每年6月10和次年2月提交兩次,分別為初報和年報核查。

(1)年報初報

縣級民政部門應於每年9月中旬開始,初步核查本行政區域內本年度的災情和救助工作,並於6月65438+10月65438+5月5日前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地(市)級民政部門收到縣級報表後,應及時核對匯總數據,並於6月20日10前將本地區匯總數據(含縣級數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廳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及時核對匯總數據,並於6月25日10前將本地區匯總數據(含市縣數據)上報民政部。各級民政部門在報送年度報告前,應征求國土、水利、農業、統計、林業、地震、氣象、海洋等部門的意見,經批準後實施。

(2)年報核查

縣級民政部門要從每年6月中旬1開始,組織核實上壹年度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並於6月1前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地(市)級民政部門收到縣級報表後,應及時核對匯總數據,並於2月5日前將區域匯總數據(含縣級數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收到地(市)級報表後,根據民政部會商核定的災情及時審核數據,並於2月10前將區域匯總數據(含市縣數據)上報民政部。

5.冬春災民生活救濟報告

冬春季災民生活救濟統計,統計期為每年65438+2月至次年5月,第壹茬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至次年7月。填表使用救災工作統計表(填寫相關內容)。

每年6月底開始,縣級民政部門要開始匯總本行政區域內上壹年冬春災民生活困難救助情況,填寫《因災生活困難政府救助人口臺賬》(表3),匯總數據,填寫《救災工作統計表》,於7月10前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地(市)級民政部門收到縣級報表後,應及時核實當地情況並匯總數據,於7月15日前將本地區匯總數據(含縣級數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及時核實本省情況並匯總數據,於7月20日前將本地區匯總數據(含市縣數據)上報民政部。各級報告將與半年報壹起提交。

每年9月下旬開始,縣級民政部門要開始匯總本行政區域內今年冬季和第二年春季災民生活困難救助情況,對因災需要政府救助的人口進行入戶調查,填寫《因災需要政府救助冬春生活困難人口臺賬》(表3),匯總數據,填寫《救災工作統計表》,於10+05前上報地(市)。地(市)級民政部門收到縣級報表後,應及時核實當地情況並匯總數據,於6月20日10前將本地區匯總數據(含縣級數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及時核實本省情況並匯總數據,於6月25日10前將本地區匯總數據(含市縣數據)上報民政部。各級報告應與年度報告的初始報告壹起提交。表號表名稱報告期、報告範圍、報告日期及報送單位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表1自然災害統計速報(初報、續報、核報)見鄉鎮、街道報告。

說明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表2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半年度、年度報告表3救災工作統計半年度、年度報告附表1因災死亡人口戶口快報(初報、續報、核實報告)表2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戶口快報、半年度報告附表3:冬春兩季政府救災人口戶口1。災害:指幹旱(包括幹熱風)、洪水(包括暴雨洪水、融雪洪水、冰淩洪水、潰壩洪水、風暴潮洪水、山洪災害等。)、風雹(包括冰雹、大風、龍卷風、雷暴、沙塵暴災害等。)和臺風(包括熱帶低壓、熱帶風暴和強熱帶風暴)。低溫凍害和雪災(包括凍害、凍害、寒潮災害和雪災等。)、高溫熱浪、滑坡、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沈降、地裂縫等。),蟲害等災害。

2.災害發生時間:指災害發生的日期和時間,采用公歷年、月、日和24小時標準計時法填寫。

3.災害結束時間:指災害過程基本結束的日期,用公歷年、月、日填寫。

4.受災地區:指本行政區域內受災並造成壹定損失的區域。

5.臺風登陸地點:采用中國氣象局公布的臺風登陸地點。

6.臺風編號:填寫中國氣象局公布的臺風編號,是公歷的某壹天。

7.地震震中經緯度:填寫中國地震局公布的地震震中經緯度。

8.地震震級:采用中國地震局公布的地震震級。

9.地震烈度:指地震對地面、房屋等建(構)築物造成的破壞或影響程度。采用中國地震局公布的地震烈度分布,填寫本行政區域的最大地震烈度。

10.受災人口:指本行政區域內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失的人數(含非戶籍人口)。

11.因災死亡人數是指因自然災害直接導致死亡的人數(包括非戶籍人口)。

12.失蹤人口:指因自然災害下落不明、死亡情況暫時無法確認的人數(含非戶籍人口)。

13.因災受傷人口:指以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而受傷或致病的人口(包括非常住人口)。

14.緊急安置人口:指因災害威脅和襲擊而背井離鄉,遷往他處的人數,或因水、電、交通中斷而需要緊急救助的人數(包括農墾企業、國有林場、華僑農場的非戶籍人口和受災人口)。

15.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災害導致交通中斷,被困在居住地超過48小時,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人口(含非戶籍人口)。

16.飲水困難人口:指因災飲水困難人口(含非戶籍人口)。

17.飲水困難的大牲畜:指大牲畜(牛、馬、驢、騾、駱駝等)的數量。)因災飲水困難。

18.受淹縣:指受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影響,水位上漲造成縣域主要街區被淹,居民住宅、企事業單位被淹,造成損失的縣數。

19.農作物:指糧食、經濟及其他作物的總稱。其中,糧食作物是指水稻、小麥、馬鈴薯、玉米、高粱、谷子、其他雜糧和大豆。經濟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糖、煙葉、蠶繭、茶葉、水果和其他經濟作物。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飼料、綠肥等作物。

20.農作物受災面積:指因災減產1%以上的農作物播種面積。同壹地塊農作物多次受災的,只統計最嚴重的壹次(下同)。

21.農作物受災面積:指因災害而減產30%以上的農作物播種面積。

22.農作物絕收面積:指因災減產80%以上的農作物播種面積。

23.毀壞耕地面積:指已被沖走、掩埋、沙礫化等的耕地面積。由於災害而無法在短期內恢復。

24.倒塌房屋數量:指因房屋兩層及以上墻體倒塌,或屋頂倒塌,或房屋結構倒塌而必須拆除重建的房屋數量(包括農墾企業、國有林場、華僑農場農民倒塌的房屋)。以自然房為計算單位,不統計輔助用房、活動房、棚子、簡易房和獨立廚房、畜棚等臨時用房;因災受損嚴重且無法修復的牧區帳篷,每頂帳篷計3頂。

25.倒塌居民所占房間數: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為目的的居民所占房間數。

26.民房倒塌戶數:指因災民房倒塌的戶數,包括五保戶、低保戶、困難戶和壹般戶。

27.損壞房屋數量:指房屋部分承重構件損壞,非承重構件出現明顯裂縫,或因災損壞附屬構件,需要大規模修繕才能居住的房屋數量(包括農墾企業、國有林場、華僑農場農民損壞的房屋)。以自然房為計算單位,不統計輔助用房、活動房、棚子、簡易房和獨立廚房、畜棚等臨時用房;因災損毀嚴重、需要大規模修繕的牧區帳篷,每頂帳篷計3頂。

28.因災死亡的大牲畜:大牲畜(牛、馬、驢、騾、駱駝等)的數量。)直接死於自然災害。

29.直接經濟損失:指受自然災害襲擊後,受災體價值減少或喪失所造成的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基本計算方法是:受災體受損前的實際價值與受損率的乘積。

30.農業損失: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因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1.工礦企業損失:指災害造成的采礦、制造、建築、商業等企業的直接經濟損失。

32.基礎設施損失:指災害造成的交通、電力、水利、通信、市政等公共設施的直接經濟損失。

33.公共設施損失:指災害造成的教育、衛生、科研、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等公共設施的直接經濟損失。

34.家庭財產損失:指災害對居民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財物、農業機械、交通工具、牲畜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5.需要救濟的人口:指需要政府提供口糧、飲用水、衣被救濟或醫療的人口(包括農墾企業、國有林場、華僑農場的農民受災人口)。

36.救濟人口:指獲得政府口糧、飲用水、衣物救濟或受傷醫療的人數。

37.省、地、縣三級財政救災支出: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財政負擔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不含上級政府財政補助和救災捐贈),各級民政部門填報本級財政救災支出。

38.省、地、縣級政府投入救災物資貼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縣級政府用於當地救助災民的調撥物資貼息,各級民政部門填報本級政府投入救災物資貼息。

39.救災工作及其他損失:指其他需要補充的救災工作及損失。

40.需要口糧救濟的人口:指沒錢、沒糧、沒能力自救,需要政府口糧救濟的人數。

41.待救助糧食數量:指扣除可自行解決的口糧後的缺糧數量,按按需救助人口每人每天500克成品糧計算,並維持到下壹個收獲季節。

42.口糧救濟人口:指需要口糧救濟但已領取救濟糧或口糧救濟金的人數。

43.安排的糧食救濟資金:指已直接發放給需要糧食救濟的人口用於糧食救濟的資金數額(不包括各級購買糧食救濟的資金)。

44.安排的救濟食品數量:指已經分配給需要口糧救濟的人口的救濟食品數量。

45.需要衣被救濟的人口:指因災需要衣被救濟的人數。

46.需要救濟的衣物、棉被數量:指因災缺衣而需要救濟的衣物、棉被數量。

47.救濟衣被人口:指需要衣被救濟而領取衣被救濟或衣被救濟款的人數。

48.已安排的衣被救濟基金:指已直接發放給需要衣被救濟人群的衣被救濟資金數額(不包括各級購買救濟衣被的資金)。

49.被救助的衣物、棉被數量是指已經直接發放到需要衣物、棉被的群眾手中的衣物、棉被數量。

50.需要救助的受傷人口:指因災害造成的受傷人口中需要醫療救助的人數。

51.接受醫療救助的受傷人數是指需要醫療救助的受傷人數。

52.安排醫療救助:指為救治因災受傷人員而安排並投入實際使用的資金數額和實物金額的總和。

53.需要恢復的住宅房間數:指因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要恢復重建的房屋數量。

54.需要恢復居住房屋的戶數:指因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要恢復重建房屋的戶數。

55.為恢復災民住房而安排並實際使用的資金數額和實物折扣數額之和。

56.恢復住宅房間數:指待恢復房屋中已重建的永久性住宅房間數。

57.房屋已恢復的家庭數:指需要恢復已重建的永久性房屋的家庭數。

《因災死亡人員臺賬》中死亡原因的分類和說明

1.建築物倒塌:指建築物、構築物因災害而倒塌。住宅是指供人們居住、工作、學習、生產、經營、娛樂、存放物品和進行其他社會活動的工程建築。構築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築,如圍欄、道路、堤壩、井、隧道、水塔、橋梁、煙囪、廣告牌等。

2.溺水:指人在水中溺水而死,包括直接溺水和洪水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死亡。

3.巖崩:指巖土從山體母體上滑落、崩落、翻滾而導致的直接死亡。

4.泥石流掩埋:指含有大量泥沙和石塊的粘稠泥漿直接將人掩埋致死。

5.雷擊:指雷電直接擊中或導致導電物體放電致死。

6.其他:除上述死亡原因外,因自然災害導致的其他死亡原因。

時間表指示器的解釋

1.戶主姓名:指戶籍上戶主的姓名,具體指對大部分家庭事務有主要決策權和責任,是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的人的姓名。

2.家庭類型:五保戶、低保戶、困難戶、壹般戶。

3.家庭人口:指在本戶居住半年以上的有戶籍人口和無戶籍人口。

4.房間數量:以居住為目的的住宅。以自然房為計算單位,輔助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臨時房不算。

5.建築結構:指土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其他結構。

6.現有食物:指被調查家庭目前擁有的食物數量。

7.其他收入:指農業收入以外的家庭收入。1.自然災害:以自然變異為主要原因,危及人類生命、財產和生存條件的各種事件統稱為自然災害。

2.幹旱災害:是指降水長期異常偏少,河流徑流等水資源短缺,導致土壤墑情嚴重不足,對人類生產生活(特別是農業生產、人畜飲水和進食)造成損失和影響的災害。

3.洪水災害:壹般將強降雨、冰雪融化、結冰、潰壩、風暴潮等原因造成的災害稱為洪水災害。暴雨、大暴雨或長時間降雨集中造成的積水、徑流量大,排水不暢,導致土地、房屋內澇、被淹等災害,稱為雨澇災害。由於洪澇災害和雨洪災害往往同時或連續發生在同壹地區,有時很難準確界定其區別,因此常將其統稱為洪澇災害。

4.風雹災害:強對流引起的災害,如大風、暴雨、冰雹、龍卷風、雷電等。,有時難以區分,統稱為風雹災害。沙塵暴造成的災害也包括在風雹災害中。

5.臺風災害:熱帶或亞熱帶海洋上的大範圍氣旋渦旋活動,並伴有強風、巨浪、暴雨、風暴潮等。,是對人類生產生活具有強大破壞力的災難。中國氣象局發布的熱帶氣旋等級國家標準GBT 19201-2006根據中心附近最大地面風速將熱帶氣旋分為六個等級,即超強臺風、強臺風、強熱帶風暴、熱帶風暴和熱帶低壓。在我國,熱帶低壓、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臺風、強臺風、超強臺風等造成的災害統稱為臺風災害。

6.低溫凍害和雪災:低溫凍害是指在農作物主要生長發育階段,氣溫下降影響農作物正常生長發育甚至減產的災害。壹般包括倒春寒、夏季低溫、寒露風、霜凍、寒潮等災害。暴風雪是指降雪形成的大範圍積雪,嚴重影響牧區人畜和野生動物的生存,以及因強降雪造成交通中斷、通訊和輸電設施被破壞的災害。

7.高溫熱浪災害:是指連續5天以上日最高氣溫大於等於35℃,威脅人民生命安全,造成財產和生產損失的災害。

8.地震災害:是指地震引起的強烈地面振動及其伴隨的地面裂縫和變形,造成各種建(構)築物的倒塌和破壞,設備設施的損壞,交通和通訊的中斷,其他生命線工程設施的損壞,以及由此引發的火災、爆炸、瘟疫、有毒物質泄漏、放射性汙染、場地破壞等災害。,造成人畜傷亡和財產損失。

9.滑坡泥石流災害:滑坡災害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在重力的作用下,斜坡上的巖土體沿某壹軟弱面整體向下滑動而造成的災害。泥石流災害是指由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發,在山谷中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和石塊的特殊洪水所造成的災害。崩塌災害是指陡坡上的巖土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從山上脫落,相互滾動碰撞,最後堆積在坡(或谷)腳下形成堆石堆的地質現象所造成的災害。壹般把崩塌、地面沈降、地裂縫等地質災害也歸為滑坡、泥石流災害。

10.病蟲害:在壹定環境中爆發或擴散,嚴重危害農作物、森林、草原、畜牧業的病、蟲、草、鼠等災害統稱為病蟲害。

11.其他:除幹旱、洪澇、風雹、臺風、地震、低溫冰凍和雪災、高溫熱浪、滑坡泥石流、病蟲害以外的其他自然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