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和判決記錄
案由:被告人邱三、陳武搶劫案。
地點:第壹法庭
開庭時間:2004年3月16日下午2點。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吳仁弟
審判員:王成超、王
職員:陳婷。
【書記員】:模擬審判,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少年,將公開審理被告人邱三、陳武搶劫案,開庭時間即將到來。現在宣布法庭紀律,旁聽者未經審判長允許旁聽:
1,不錄音,不錄像,不攝影。
2.不要隨意走動和進入試驗區。
3.不要說話或提問。
4.不得拍手、喧嘩、吵鬧或者實施其他妨礙司法活動的行為。
5.請關閉所有手機和其他通訊工具。
6.聽到審判長敲槌後,旁聽人員(訴訟參與人)應立即停止發言,服從審判長的指示。
7.禁止吸煙。
對違反法庭紀律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制止。拒不停止者可能被法警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紀律已經宣布。
現在請公訴人和辯護人到庭。全體起立(公訴人和辯護人就座後)。
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應邀進入法庭。(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就座後)
請坐下。
(轉向審判長)向審判長報告,預審準備就緒,可以開庭了。
[審判長]:(敲小木槌)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審判刑事法庭現在開庭,被告被傳喚到庭。
第壹被告,妳叫什麽名字?妳有其他名字嗎?妳的出生日期是什麽時候?什麽國籍和出生地?教育水平?歸案前從事什麽職業?妳住在哪裏?妳以前受到過法律的懲罰嗎?妳什麽時候被刑事拘留的?妳什麽時候被逮捕?
【被告人邱】:我叫邱三,化名,出生於6月25日,198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A市B區人,住A市B區C街D小區2棟503室。沒有,2003年2月3日被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模擬公安局拘留,2003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他於2003年2月20日被捕。
[審判長]:妳是什麽時候收到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的?是十多天嗎?
【被告人邱】:2004年3月4日,10多天。
[審判長]:第二被告叫什麽名字?妳有其他名字嗎?妳的出生日期是什麽時候?什麽國籍和出生地?教育水平?歸案前從事什麽職業?妳住在哪裏?妳以前受到過法律的懲罰嗎?妳什麽時候被刑事拘留的?妳什麽時候被逮捕?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是什麽時候收到的?
【被告人陳】:陳武,1983年8月5日出生,漢族,A市B區人,住A市B區C街E小區1棟303室,初中文化,無業,號,2003年2月4日被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模擬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2月20日被逮捕。
[審判長]:妳是什麽時候收到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的?是十多天嗎?
[被告人陳]:2004年3月4日,10多天。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的規定,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審判刑事法庭今天在這裏公開開庭審理了由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邱三、陳武搶劫壹案。現將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和辯護人名單公布。本院審判員吳仁弟擔任審判長,王成超、王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記錄。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唐渺、檢察官徐碧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邱三的親屬委托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丁曉雲律師作為被告人邱三的辯護人,被告人陳武的親屬委托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郝律師作為被告人陳武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回避。妳明白嗎?要不要申請退出?
【被告人邱】:認真聽,不申請回避。
[被告人陳]:認真聽,不申請回避。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當庭進行辯護(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被告聽清楚了嗎?
[被告人邱]:仔細聽好。
[被告人陳]:妳們聽好了。
司法調查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先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起訴書(略)。(見起訴書)
[審判長]:被告人陳武被提審。
(被告人陳午霞出庭)
[審判長]:被告人邱三,妳聽到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了嗎?是真的嗎?
【秋三】:聽清楚了,是事實。
[審判長]:被告人邱三,請就起訴書內容向法庭陳述。
[秋三]:2003年2月3日下午10左右,我在網吧C花完所有的錢在街上閑逛時,看到壹個單身女子騎著自行車,肩上背著壹個挎包。見周圍沒人,我和陳武以借錢的名義攔住了她。她不給,我們就拿出刀威脅她,然後搶了她的包包。沒想到,僅僅過了壹會兒,比賽剛開始就被警察抓了。
[審判長]:公訴人將就本案事實對被告人邱三進行訊問。
[公訴人]:被告人邱三,本公訴人依法對妳進行訊問。妳可以做有罪陳述,也可以做無罪辯護,但必須實事求是地回答。妳聽到了嗎?
[秋三]:仔細聽。
[公訴人]:被告人邱三,妳被公安機關逮捕前的職業是什麽?
【秋三】:沒有正式職業。
[檢察官]:那妳平時怎麽花錢?
【秋三】:我在家裏拍的。
[檢察官]:2003年2月3日下午10,妳為什麽搶劫?
[秋三]:我們壹開始沒有搶她,只是跟她借錢。
[檢察官]:妳們認識嗎?
【秋三】:沒有。
[檢察官]:我不知道怎麽跟別人借錢。
[秋三]:...因為我們身上沒有錢。
[檢察官]:那妳後來為什麽要搶?
【秋三】:她不肯借給我,我只好拿出匕首嚇唬她。
[檢察官]:匕首哪來的?
【秋三】:在路邊攤買的。
[檢察官]:什麽時候買的?
[秋三]:(思考)大概是去年二月吧,具體日期記不清了。
[檢察官]:妳要用匕首做什麽?
[秋三]:還沒想好是用來做什麽的...在電視上看到人們拿著匕首真是太棒了。
[檢察官]:妳搶了錢以後打算怎麽處理?
【秋三】:上網,打遊戲。
[檢察官]:妳知道持刀搶劫是犯罪嗎?
【秋三】:我壹開始也不是很清楚,現在知道了。
[檢察官]:妳對自己的行為了解多少?
[秋三]:(非常後悔)我錯了...我再也不敢了。
[公訴人]:審判長、法官、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問完畢。
[審判長]:第壹被告人的辯護人有沒有問被告人什麽問題?
第壹被告人辯護人:被告人秋三,妳是如何將案件繩之以法的?
【秋三】:搶完了,陳武直接回家了。後來去了D網吧打遊戲。遊戲剛開始不久就被公安機關抓了。
[審判長]: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有沒有問被告人什麽問題?
第二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接下來被告人邱三霞被帶上法庭,被告人陳武被傳喚到庭。
(被告人陳武出庭)
[審判長]:被告人陳武,妳聽到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了嗎?是真的嗎?
[陳武]:聽清楚了,是事實。
[審判長]:接下來,妳向法庭陳述起訴書的內容。
[陳武]:不反對。2004年2月3日下午10左右,我在網吧c花光了所有的錢,秋三讓我出去拿點錢,我就去了。後來我搶劫了壹個騎自行車的單身女子,她的自行車也被我們搶走了。
[審判長]:公訴人將就本案事實訊問被告人陳武。
[公訴人]:被告人陳武,本公訴人依法對妳進行訊問。妳可以做有罪陳述,也可以做無罪辯護,但必須實事求是地回答。妳聽到了嗎?
[陳武]:仔細聽。
[公訴人]:被告人陳武,妳被公安機關逮捕前的職業是什麽?
[陳武]:沒有正式職業。
[檢察官]:那妳平時怎麽花錢?
陳武:我在家裏拍的。
[檢察官]:妳為什麽搶劫?
[陳武]:我們壹開始沒有搶她,只是想跟她借錢。
[檢察官]:妳們認識嗎?
[陳武]:沒有。
[檢察官]:我不知道怎麽跟別人借錢。
[陳武]:...因為我們身上沒有錢。
[檢察官]:那妳後來為什麽要搶?
[陳武]:她不肯借給我們,秋三拿出匕首嚇唬她。
[檢察官]:秋三拿出匕首的時候妳做了什麽?
[陳武]:她不肯借給我們。秋三掏出匕首嚇唬她,我推開旁邊的女人。
[檢察官]:妳搶了錢以後打算怎麽處理?
[陳武]:上網,打遊戲。
[檢察官]:妳搶別人的東西是犯罪,知道嗎?
[陳武]:剛開始不是很清楚,現在知道了。
[檢察官]:妳對自己的行為了解多少?
[陳武]:(非常後悔)非常後悔。
[公訴人]:審判長、法官、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問完畢。
[審判長]: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有沒有問被告人什麽問題?
第二被告人辯護人:被告人陳武,妳是如何將案件繩之以法的?
[陳武]:第二天,聽說秋三被抓了。我非常害怕,所以我把這件事告訴了我的父母。後來在父母的陪同下,我去公安局自首了。希望審判長能給我寬大處理。
[審判長]:第壹被告人的辯護人有沒有問被告人什麽問題?
第壹被告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傳喚被告人邱三到庭。
(被告人邱三出庭)
[審判長]:公訴人對兩被告人是否有疑問?
[檢察官]: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對兩被告人有問題嗎?
[第壹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指控搶劫的事實,由公訴人證明。
[公訴人]:要求審判長的被許可人張梅到庭。
[審判長]:同意。將證人張梅帶上法庭。(法警將張梅帶上法庭)
法官1:證人,妳的姓名、年齡、職業和地址。
【張梅】:30,1975,21年4月出生,個體工商戶,住A市B區E街。
[法官1]:證人張梅,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證人應當如實向法庭提供證言。如果他們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妳明白嗎?
[張梅]:明白了。
【評委1】:妳能做到嗎?
[張梅]:是的。
[法官1]:接下來請法警將保證書交給證人簽字。
(見證人簽署保證書)
【法官1】:要求法警向法庭提交證人保證書。
(法警遞交保證書)
[法官2]:請公訴人對證人進行提問。
[檢察官]:張梅,說出妳今天在法庭上看到的事實,妳明白嗎?
[張梅]:仔細聽著。
[檢察官]:張梅,請告訴我們妳在65438+2003年2月3日那天晚上看到了什麽。
[張梅]:那天晚上大概10的時候,我看到兩個男青年攔住了壹個年輕女孩,壹個男青年還拿著刀。另壹個小夥子也推了女孩,後來女孩的包被搶了,自行車也被他們搶走了。後來女孩讓我報警。看到她可憐的樣子,我用手機報了警。
[法官2]:公訴人是否要繼續詢問證人?
[檢察官]:沒有..
[法官2]:第壹個辯護人有沒有問證人什麽問題?
【第壹被告人辯護人】:對,請詢問證人,是2004年2月3日下午10以後。妳為什麽會出現在現場?
[張梅]:因為我是做宵夜生意的,晚上10以後做是常有的事。
[法官2]:第二個辯護人有沒有問證人什麽問題?
[第二被告人辯護人]:請問證人,現在已經過了晚上10了,妳怎麽確認是他們幹的?
[張梅]:(瞥了壹眼秋三和陳武)不會錯的,因為路燈還亮著。而且他們平時經常在街上溜達,有錢的時候也來我那吃夜宵,這是不會弄錯的。
[第二被告人辯護人]:那請證人當庭指認,妳說的那個持刀的年輕人是哪個被告人?
[張梅]:(仔細辨認)指著秋三說:“就是他”,那個高個子。
【法官2】:被告對證人的回答有什麽看法?
【秋三】:不予置評。
[陳武]:不予置評。
[法官2]:證人,請再次當庭指認。這兩個被告犯了搶劫罪嗎?
[目擊者]:(指認後)對,他們那天搶的。
【審判長】:帶證人下來,庭審結束後將證人筆錄交給證人閱讀簽字。接下來,檢察官將繼續作證:
[公訴人]:宣讀公安卷被害人陳述及辨認筆錄。2004年2月3日晚10,被害人盧某下夜班回家,途經E街時被兩名不明身份青年攔下。他單純想向陸某借錢,被陸某拒絕。隨即,其中壹人以拔出隨身攜帶的匕首相威脅,另壹人也將被害人盧某推下自行車,隨後搶走盧某裝有人民幣100元的挎包和壹部小靈通手機,還搶走了她的自行車,隨後兩人騎車逃離。隨後,被害人盧某走到壹家宵夜店門口,要求店主用手機報警。
[審判長]:被告對此有什麽意見嗎?
【秋三】:沒有。
[陳武]:沒有
[審判長]:兩位辯護人對此有意見嗎?
[第壹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現在公訴人繼續舉證。
[檢察官]:宣讀查封、扣押財物清單。以上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接報後立即趕赴現場,在被害人的指認下,在網吧D內將正在打遊戲的邱三當場抓獲,並從其身上搜出1把匕首、100元、小靈通手機壹部、挎包壹個、停放在門口的自行車壹輛。次日,陳武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搶劫犯罪事實。
[審判長]:被告對此有什麽意見嗎?
【秋三】:沒有。
[陳武]:沒有。
[審判長]:兩位辯護人對此有意見嗎?
[第壹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現在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現在出示被告的作案工具匕首。(法警展示匕首)
[公訴人]:被告人,那晚這把匕首是作案工具嗎?
[秋三]:對。
[陳武]:是的。
[審判長]:兩位辯護人對此有意見嗎?
[第壹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檢察官]:給我看壹個被搶的小靈通手機,壹個挎包,壹輛自行車的照片。(多媒體證據)
扣押和歸還被劫財產清單。(多媒體證據)
[審判長]:對於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證據,被告人是否有意見?
【秋三】:不予置評。
[陳武]:不予置評。
[審判長]:辯護人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證據是否有意見?
[第壹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檢察官]:現在宣讀舉報記錄。證據證實,下午10左右,110報警臺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人持刀當街搶劫,要求公安機關迅速處理。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宣讀的材料有意見嗎?
【秋三】:不予置評。
[陳武]:不予置評。
[公訴人]:現宣讀價格事務所對涉案財物的鑒定書:(多媒體展示)該證據證明被搶物價值:小靈通手機評估200元,自行車評估150元,挎包評估30元,實物* * *價值人民幣380元。
[審判長]:被告對此有什麽意見嗎?
【秋三】:沒有。
[陳武]:沒有。
[審判長]:兩位辯護人對此有意見嗎?
[第壹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公訴人]:宣讀被告的戶籍證明。(多媒體顯示)
被告人陳武的投案自首等材料已提交法庭,此處不再宣讀。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宣讀和出示的材料有意見嗎?
【秋三】:不予置評。
【陳武】;沒問題。
[審判長]:辯護人對公訴人宣讀和出示的材料有意見嗎?
[第壹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公訴人要向法庭提供什麽證據?
[檢察官]:沒有..
[審判長]:被告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秋三】:沒有。
[陳武]: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證據向法庭提供嗎?
[第壹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第二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
法庭辯論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
[公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百六十條、第壹百六十五條、第壹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我受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模擬檢察院指派,以國家檢察官身份出庭,出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現公訴人就被告人邱三涉嫌搶劫罪的證據及案情發表如下公訴意見,請法庭予以關註。根據剛才的法庭調查和我們出示的證據材料,充分說明我們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邱三、陳武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本案中,兩被告均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兩被告人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在公共場所持刀搶劫,侵犯了中國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他們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特征,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搶劫罪。兩被告人歸案後均表示認罪,被告人陳武有自首情節。請合議庭綜合考慮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具體表現,予以相應處罰。
[審判長]:被告進行了自我辯護。
[被告人邱]:我知道我錯了,現在非常後悔。我拿出刀只是為了嚇唬她,並不是真的想傷害誰,但是現在說什麽都沒用了。我只是請求法庭寬大處理。
[被告人陳]:我也知道我錯了。那時候我只是跟著秋三,他讓我做什麽我就做什麽。事後,我害怕極了,沒錢回家了。第二天,在父母的陪同下,我主動投案自首,請求法院寬大處理。
[審判長]:下面陳述第壹被告的辯護意見。
【第壹被告人辯護人】:尊敬的審判長、法官,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模擬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邱三的委托,指派我參加本案壹審訴訟。庭審前,該辯護人查閱、復印了案卷材料,會見了邱三,並剛剛參加了法庭調查,對本案有了全面、深刻的了解。本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1。本案中,被告人邱三犯搶劫罪,未提出異議。2、由於法律意識淡薄,以及社會因素而觸犯了法律。案發後,被告人能夠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有壹定悔意。希望法院對被告人初犯及悔罪表現從輕處罰。
[審判長]: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將發表辯護意見。
【第二被告人辯護人】:尊敬的審判長、法官,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模擬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陳武親屬的委托,指派我參加本案壹審訴訟。庭審前,該辯護人查閱、復制了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陳武,並參加了法庭調查。辯護人根據本案事實,依據有關法律,提出如下意見:第壹,邱三在第壹號起訴書中被指控犯搶劫罪。《刑事訴訟法》第16條(2004年);其次,被告人陳武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有壹定悔罪表現,自願認罪服法,因法律意識淡薄和社會因素觸犯了法律。案發後,被告人能夠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有壹定悔意。希望法院對被告人初犯及悔罪表現從輕或減輕處罰。
[審判長]:公訴人有什麽新的言論嗎?
檢察官: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邱三、陳武還有什麽新的辯解嗎?
【秋三】:沒有。
[陳武]: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邱三的辯護人是否有新的辯護意見?
第壹被告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陳武的辯護人有沒有新的辯護意見?
第二被告人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控辯雙方沒有發表新的意見,法庭辯論結束。現在被告邱三做最後陳述。
【秋三】:(很後悔的態度,眼淚)今天我全靠自己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初中的時候,我不顧老師和家長的再三勸告和教育,偷偷去網吧上網打遊戲。從此,我陷入了網吧的陷阱。尤其是初三那年,父母離異,我更是無人問津。晚上經常在外,在網吧通宵打網遊,認識了壹群不健康的社會青年。從此我的學習成績壹落千丈,初中都沒畢業。現在想想,很後悔。對不起生我養我的父母,對不起教育我的老師。如果我聽了妳的話,我就不會落到今天這個地步。舊的罪惡制造新的恥辱。我會好好認罪,請對我寬大處理。
[陳武]: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平時缺乏對法律的學習,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給自己的人生道路抹上了黑點。這個年紀,本該上大學去創造美好的未來,現在我卻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我不能責怪父母和別人,只能深深地後悔自己。我為自己的無知付出了沈重的代價,也毀了自己美好的未來。我知道法律神聖不可侵犯。此時此刻,我只能請求審判長給我壹個悔過的機會,從輕判決。我會以此為教訓,好好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爭取早日出獄與家人團聚,做壹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審判長】:我們現在休庭15分鐘,合議庭評議本案。15分鐘後繼續開庭,請法警將被告人秋三帶出法庭。(敲小木槌)
(法警將被告人邱三臣五帶出法庭)
(休會15分鐘)(穿插法律知識問答)
[審判長]:(敲槌)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少年模擬審判刑事法庭現在開庭。被告人邱三、陳武被帶上法庭。
(法警將被告人邱三辰吾帶上法庭)
[審判長]:被告人邱三臣五涉嫌搶劫罪。通過剛才的庭審,合議庭認真聽取了被告人邱三臣、陳武的供述及相關證據,控辯雙方出示了證據進行質證,並在法庭辯論中充分闡述了各自的觀點。合議庭經評議認為,被告人邱三臣武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持刀搶劫路人。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懲處。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模擬檢察院指控。鑒於被告人邱三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武有自首情節,在* * *犯罪中起較小作用,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兩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法院采納。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兩被告人定罪,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對被告人陳武定罪:(書記員:全體起立)1。被告人秋三犯搶劫罪。2.被告人陳武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千元。三、作案工具:壹把匕首會被沒收。(職員:都坐下)
[審判長]:本判決為口頭判決,將在休庭後五日內宣判。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模擬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您以書面形式上訴,您應該提交壹份原件和兩份副本。
[審判長]:現在休庭,請法警將被告人秋三、陳武帶回鎮海外國語實驗學校模擬看守所繼續羈押。(敲小木槌)
(法警將被告人邱三臣五帶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