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山東省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 及機械設備登記備案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處、辦),菏澤市建委、煙臺市建管局:
為加強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使用管理,防止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建築施工現場,確保建築施工安全,根據省建設廳《山東省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管理辦法》和《關於公布第二批實行登記備案建設工業產品目錄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了《山東省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登記備案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妳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東省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 及機械設備登記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施工現場,確保施工安全,依據省建設廳《山東省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活動以及為其生產、經營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主要包括:
(壹)建築施工物料提升機、附著式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 (二)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
(三)施工現場臨時供電配電箱、空氣斷路器、隔離開關、交流接觸器、漏電保護器、五芯電纜等。
第四條 省建築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登記備案管理工作,設區的市建築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登記備案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建築業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築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 凡列入登記備案管理範圍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入我省建築施工現場,均應登記備案並取得《山東省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證明》。
第二章 產品的申報與登記備案
第六條 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登記備案,均由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到建築安全監督機構申報辦理。
第七條 申請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資料: (壹)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和註冊商標; (三)代理商的代理證明文件; (四)產品執行標準;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
(六)建築施工物料提升機、附著式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的產品圖樣及設計計算書;
(七)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電工產品認證證書(指國家實行強制認證的產品)和產品鑒定證書;
(八)具備相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九)省外產品在申請登記備案時,還需提供所在地省級建築主管部門或省級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必備文件。
上述資料必須齊全、合法。申報單位應當對資料的真實可靠性負責。
第八條 登記備案程序:
(壹)申報單位到所在地設區的市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提出申請並按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提交申報資料;
(二)市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上報省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站;
(三)省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站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並委托具有相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樣品由省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站組織封樣;
(四)省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站組織有關專家評審,評審合格的產品,頒發《山東省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證明》。
省外產品或進口產品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時,可直接向省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站申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予登記備案:
(壹)申請登記備案的產品不符合國家、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二)申請登記備案單位提供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真實的。 第十條 《山東省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登記備案的產品,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依照本實施細則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提出續期登記備案申請。逾期未辦理續期登記備案的,註銷其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壹條 產品的設計和工藝發生重大變動而影響產品性能時,必須重新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已核準登記備案的產品,由省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管理辦公室統壹發文公布,並在山東工程造價信息網(www.gczj.sd.cn、www.sdjzaq.com)上公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登記備案產品在有效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每年向省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站報告產品質量情況,並接受省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站組織的跟蹤監督檢查;對不提供產品質量報告或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暫停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供貨時必須向采購單位出示《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中購置或租用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時,必須驗證《山東省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證明》,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購置或租用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時,必須驗證《山東省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證明》,不得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產品。
第十七條 各級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對交易市場和施工現場經營、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必須核查《山東省建設工業產品登記備案證明》,並按省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檢驗,發現未經登記備案或不合格產品,應責令限期整改;無法保證施工安全的,應責令停止使用並清出施工現場。
第十八條 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不合格產品的,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註銷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使用未經登記備案或不合格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責令整改;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據有關法律、法 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均有權向建築業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壹條 對負責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登記備案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