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和法學(財產法)是兩門不同的學科,都是屬於意識形態的範疇,二者的究內容都涉及到財產和財產權利,即都以產權關系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或研究對象的分,或基本上是對客觀經濟關系的描述和反映。由於研究的客觀內容都是人們經濟關中的壹個組成部分,因而兩門學科中的產權概念以及對產權研究的功能,肯定有相同互補的方面。但是由於二者是不同的學科,即使面對同壹客觀對象,研究的角度、方法使用的範疇含義也肯定不會等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壹樣。否則,兩門學科就合二為壹了。
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第壹,對“財產”概念的使用不同。經濟學中較少使用“產”概念,或者說經濟學中沒有把財產作為主要的理論範疇,偶爾使用也是沒有明確定其內涵和外延的。它對這些物(有形物或無形物)的概念是用“生產要素”、“生產料和消費資料”、“勞動工具”、“勞動對象和勞動產品”、“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即勞動力”來表述的,實際上也是經濟學對財產的分類。但是盡管沒有使用“財產”概念,並不於經濟學不研究財產或其研究不涉及財產。
第二,雖然都是對客觀的經濟關系的反映,從而都是意識形態,但是,法律上的映已經上升為國家意誌,而經濟學上的反映只是壹般性的意識形態。正因為這茁壯成長法律對客觀的產權關系的反映就使產權獲得了法權形式,法學中的產權就是法權,起硬化和強調和保護既有的產權關系的作用。而經濟學沒有這種直接作用,只是把客觀在的發放不為人們所認識或深刻認識的經濟權利關系揭示出來,使人們能夠認識經濟實,為制訂政策和法律提供依據。“產權”沒有法定意義,不應該象法學中所定義的樣,是“依法行使的什麽權利”。
第三,法律側重於對客觀的財產權利關系的認可、保護和調整,它直接為處理財權利關系服務,而經濟學不具有這些作用。正因為這樣,法學家、律師經常與具體的權當事人打交道。而經濟學家只能告訴人們客觀上的產權關系是什麽狀況,將來會是麽狀態,即使告訴人們應該是什麽狀態,也不會直接參與實現這種狀態的活動。
第四,經濟學對產權關系的反映完全是描述,盡管經濟學理論研究的方法有實證規範兩種,但是就與研究對象的關系而言,只能是描述,沒有保護、調整的作用。而律雖然也主要是反映客觀的產權關系,但是它在壹系列理論(包括經濟學理論)指導下依靠國家強制力,可以在壹定限度內規範或調整產權關系。壹是對合理的(按其價值來說)加以認可和保護——這也是具有規範意義的;二是認為不合理的加以改變,而還可以建立某種自認為合理的產權關系。所以,法律只能說“基本上”是對產權關系反映。
盡管經濟這的產權與法學的產權有以上差異,法權只是客觀存在的產權關系的映。但是,現在人們在討論產權關系時,往往直接從法學出發,使用法學中關於產權概念。這壹方面可能是由於觀念上把產權等同於法權,如果是這樣,即是理論或觀念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