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具體工作,並對居(村)民委員會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巡查制度、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等。,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七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文明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公共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宣傳欄(欄)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並有維護和愛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破壞市容環境衛生或損壞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執行公務。第十條鼓勵依法成立市容環境衛生公益組織,倡導居民委員會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約,支持和動員誌願者、居民委員會和公益組織積極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第二章責任區制度第十壹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壹定範圍內的區域。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廣場、綠地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但有關單位或者部門已明確責任的除外;
(二)城市中的街道、住宅小區、村莊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清掃保潔,物業服務單位負責物業管理;
(三)鐵路、機場、軌道交通、車站、汽車站及其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廠礦的行政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五)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場館、賓館、飯店、停車場等場所和各類攤點,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報刊亭、電話亭、崗亭、候車亭、郵筒、箱式配電室、通信交接箱、井(箱)蓋等設施和戶外廣告、管道、桿線由經營或管理單位負責;
(七)文化、體育、娛樂、觀光等公共場所,由經營或管理單位負責;
(八)建設工程的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九)城市範圍內的河流、湖泊等水域和岸線,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