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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建成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鄉)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科學、規範、便民管理。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健康發展。第五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具體工作,並對居(村)民委員會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巡查制度、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等。,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七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文明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公共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宣傳欄(欄)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並有維護和愛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破壞市容環境衛生或損壞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執行公務。第十條鼓勵依法成立市容環境衛生公益組織,倡導居民委員會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約,支持和動員誌願者、居民委員會和公益組織積極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第二章責任區制度第十壹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壹定範圍內的區域。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廣場、綠地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但有關單位或者部門已明確責任的除外;

(二)城市中的街道、住宅小區、村莊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清掃保潔,物業服務單位負責物業管理;

(三)鐵路、機場、軌道交通、車站、汽車站及其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廠礦的行政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五)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場館、賓館、飯店、停車場等場所和各類攤點,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報刊亭、電話亭、崗亭、候車亭、郵筒、箱式配電室、通信交接箱、井(箱)蓋等設施和戶外廣告、管道、桿線由經營或管理單位負責;

(七)文化、體育、娛樂、觀光等公共場所,由經營或管理單位負責;

(八)建設工程的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九)城市範圍內的河流、湖泊等水域和岸線,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