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壹般平分。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投資的公司,不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投資公司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平分。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2。
第16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