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子被法院拍賣不了怎麽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第三次拍賣失敗,申請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或者不能依法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自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無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底價購買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接受該財產清償債務的,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返還被執行人,但可以對該財產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因此,抵押物經三次拍賣,申請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押的,法院應當自第三次拍賣結束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通知書。如果無法通過買賣程序達成交易,只能選擇以房屋抵債,否則法院將解除查封,凍結抵押房屋,返還給被執行人,但對房屋可以采取其他強制執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法院成功拍賣房屋後,業主是否可以反悔?不能反悔。
(壹)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在拍賣日前,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全額款項清償債務的,拍賣終止;
(2)在其他情況下,被執行人無權制止。拍賣後,不存在被執行人反悔的問題,但被執行人也可以參加拍賣;
(3)拍賣成功後,買受人逾期不支付價款或者接管人逾期不支付差額,難以實現拍賣目的和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拍賣。
(四)因重新拍賣價格低於原拍賣價格而造成的原拍賣差價、費用損失和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
法律依據:
1.第二十二條被執行人在拍賣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全額款項清償債務,請求終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拍賣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2.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拍賣的財產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在付清價款或者差額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接收人。
3.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支付價款或者將價款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4.第二十五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拍賣的財產清償債務後,買受人逾期不支付價款或者接管人逾期不補足差額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再次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與競買。
5.因重新拍賣價格低於原拍賣價格而造成的原拍賣中的差價、成本損失和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如扣除後仍有定金,應退還給原買受人;定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退還;拒不繳納的,強制執行。
6.第二十六條拍賣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且在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強制執行債權人未申請以本次拍賣設定的保留價清償債務的,應當在60日內再次拍賣。
7.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第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動產進行估價,向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收或者未依法交付用於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將動產返還被執行人。
壹所房子在拍賣中被終止的情況通常很少見。拍賣成功後,買受人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需要關註的是房屋來源的合法性,相關證件是否到期齊全。壹般只有在當事人急需資金的情況下才會進行房屋的拍賣,業主也要慎重考慮。
第三,法院拍賣房子需要多長時間?房子的法院拍賣壹般半年左右就能完成。法院執行房屋時,需要經過以下程序:拍賣前,會對相應的房屋進行查封,然後由專業人員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只有房屋價值確定後,才能正式進入拍賣程序。接下來才是真正進入拍賣:在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價格應低於底價的情況下,在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拍賣設定的底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移交財產清償債務。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應價低於保留價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重新拍賣。第三次拍賣對於第二次拍賣未成功拍賣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應當在60日內舉行第三次拍賣。另外,法院的查封裁定書、評估報告、拍賣裁定書都需要送達雙方,也需要時間。相關法律文書無法送達的,需要公告送達。公告期兩個月,最大的不確定性就在這個階段。
相信通過閱讀以上文章,妳對如何應對房屋法院拍賣失敗有了壹定的了解。以上是我自己搜集的關於如何應對房屋法院拍賣失敗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