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轉讓-避稅”問題分析
通過對增資擴股現象的分析,揭示其根本目的、特征和根本原因,有助於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強對此類應稅行為的稅收管理。
(壹)“增資-轉讓”的根本目的
增資轉讓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避稅。股權轉讓所得作為財產轉讓所得的壹種,在扣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股權稅收成本和股權轉讓價格是股權轉讓計稅依據的要素,也是納稅人進行避稅籌劃的兩個關鍵點。未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先增加公司註冊資本,將“原始股權稅收成本”包裝為“重組股權稅收成本”,增加原始股權價值後再進行轉移,增加了稅收成本,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達到不納稅或少納稅的目的。所以增資是其手段,避稅是其本質。某市地稅局通過對M公司案例的分析,得出上述基本判斷,即“增資-轉讓-避稅”。這個結論的正確性限於四個前提條件,即:增資的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方為自然人股東;偷逃的稅款是個人所得稅;增資及轉讓交易的特征與M公司增資及轉讓案相似或相近。
(二)“增資-轉讓-避稅”行為的特點和規律
壹般來說,以逃稅為目的的增資和轉讓交易有以下特點和規律。首先,它很大。股權轉讓及增資金額較大,股權轉讓與原註冊資本差額、增資與原註冊資本差額較大。二是突發性。增資到轉讓的時間間隔短,增資後原股東對企業的所有權是暫時的。第三,標新立異。壹方面,交易程序不符合交易常規。常規股權轉讓壹般是:協商轉讓價格、簽訂轉讓協議、完成轉讓交割、變更股權登記。增資避稅交易包括談判轉讓價格、稅務籌劃、簽署轉讓協議、增資重組、變更註冊資本、完成轉讓交割、變更股權登記等。另壹方面,重點不符合交易規則。常規股權轉讓的原股東最關心的是轉讓價款是否按時足額收取,很少關註企業的進壹步經營,壹般不再投入生產經營。增資避稅的轉讓有很強的增加註冊資本的目的。轉讓方最關心的是股權轉讓前如何增加註冊資本,轉讓過程中如何少繳稅,於是花盡全力對即將不屬於自己的企業進行“重組”。第四,不規範。增資過程中存在諸多瑕疵,不僅違反公司登記法律法規,在財務會計處理上也違反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如用不屬於出資人的實物資產增資;使用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時。出資、指使中介機構高估價格或者評估後重復記錄入賬資產;將債務轉化為資本等。,這些增資往往是賬面上很有錢,並沒有實際的資金或資產流入。第五是同步。股東同比例增資同比例轉讓,壹般轉讓100%股權;增資和轉移支付同時進行,即轉移支付分階段收取,增資完成時收取壹定的轉移支付,剩余價款在交割時收取。第六是回流。增資後,貨幣資金回流。如果公司短時間把錢轉到公司賬戶,增資後馬上轉出;公司債權人與股東訂立後臺協議,債權人先放棄債權,再通過活期賬戶等不同渠道將資金返還給公司或債權人。
(三)“增資-轉讓-避稅”問題的成因
缺乏綜合監管、稅收立法滯後、稅收法律法規不完善是增資擴股避稅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壹是工商、會計、審計、金融等部門缺乏全面監管,導致公司增資等“資本運作”瑕疵出資問題普遍存在,形式合法,實質虛假。比如,有的公司在財務、驗資單位的配合下,通過代理墊付等“壹站式服務”實現增資登記,增資後快速抽回出資。監管缺位不僅降低了虛假會計信息被查處的概率,還縱容了納稅人的虛假經濟行為,甚至形成“潛規則”,為納稅人避稅提供了機會,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二是註冊資本驗資的稅收立法滯後。自然人股東用於投資的貨幣資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來源是否違反稅法,是否為稅後資產,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等。,核查這些方面的稅收法律法規已經滯後於經濟發展,這不僅導致稅收政策的盲區,也導致稅源監控的轉移,甚至形成稅收征管的漏洞,為納稅人籌劃避稅提供了空間。第三,確認股權計稅成本的稅收法律法規不完善。股權計稅成本是計算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要素之壹。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對自然人股東股權的應納稅成本如何確認並不明確,尤其是在出資未到位、出資不完整等“形式合法、實質虛假”的情況下,如何確認股權的應納稅成本。同時,股權稅收成本合理調整的規定也不完善。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2009〕285號)明確了“公允價格和低價轉讓”的問題,但對虛假納稅成本和合理調整缺乏明確的定性和定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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