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批復是否仍然有效?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批復是否仍然有效?

有效,只要不廢除,不違反法律。這壹條是有效的,因為它不違反勞動合同法。

只要妳和公司之間沒有問題,公司就不能要求妳賠償: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的批復》,勞動者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承擔費用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

根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主張培訓費,僅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以下情況之壹:

(a)委托全日制學院、研究所、培訓中心和職業學校培訓學生;

(2)培訓、深造、出國或異地學習、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安家費以及出國期間的生活補貼。

用人單位提供的繳費憑證主要是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壹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購買設備的費用。

公司為員工提供“內部培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以拒絕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