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區的定義有兩個主要依據:
美國自由貿易區
國際海關理事會於1.1973年簽署的《京都公約》對自由貿易區的定義是:“它是指壹個國家的壹部分領土,在這部分領土上進口的任何貨物,在進口關稅和其他稅收方面,都被認為是在關稅區之外的,不受通常的海關監管制度的約束。”
2.美國關稅委員會給出的自由貿易區的定義是,自由貿易區在用於再出口的貨物的關稅豁免方面不同於壹般關稅區,是壹個只要進口貨物不流入國內市場就可以豁免關稅的獨立封鎖區。自由貿易區的另壹種官方解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包括獨立關稅區)之間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FTA)的締約方根據WTO的相關規則為實現其貿易自由化而形成的區域。這壹區域安排不僅包括貨物貿易自由化,還涉及服務貿易、投資、政府采購、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化等領域的相互承諾。它是壹個國家實施多雙邊合作戰略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