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召回的責任主體是藥品生產企業。根據法律規定,藥品召回是指藥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程序對已上市銷售的藥品進行召回,其中安全風險是指因研發、生產等原因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法律客觀性:
《藥品管理法》第82條
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停止銷售和使用,召回已銷售的藥品,及時公開召回信息,必要時立即停止生產,並將藥品召回和處置情況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部門。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應當召回藥品而未召回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