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掘業、制造業、城市供水、電力、蒸汽、熱水、燃氣和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等生產性企業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1‰征收。
(二)郵電通信、商業、餐飲、物資供銷和倉儲、房地產、公用事業、居民服務、旅遊、廣告、文化娛樂、信息咨詢服務、技術服務等為生產生活服務的行業,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2‰征收。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實際銷售額或營業額的2‰征收。
(三)金融業按貸款利息收入的2‰收取,保險業按保險費收入的2‰收取。
上述單位繳納的專項經費可列入成本。第六條全省各級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預算外收入,按總額的5%征收。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應當按照不同的預算管理形式進行考核:
(壹)行政單位取得的預算外收入和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應當全額征收。
(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取得的業務收入,按照扣除財政部門核定的定額後的余額進行考核,以沖抵預算內不足的業務支出。
(三)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取得的業務收入(不含政府性基金),按照從收支結余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進行考核。
(四)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基金(捐贈除外)、附加和特殊事業費,除省政府另有規定外,按當年收入全額分攤。第七條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類企業中的從業人員,按照上壹年度收入總額核定,月平均工資、薪金收入達到500元以上的,按照500元部分的10%核定。第八條非農業建設征用(占用)耕地的,國家、集體和個人應當繳納專項資金。
(壹)全民所有制單位、農村集體單位和不在本村的個人征用(占用)專業菜地進行建設,支付標準為:Xi郊區每畝7000元至1萬元;寶雞市、鹹陽市、銅川市、渭南市郊區每畝5000元至7000元;其他縣(市、區)郊區和工礦區每畝3000元至5000元;村集體和農民個人占用專業菜地辦企業的,按上述標準的70%計征;本村農民個人占用專業菜地建房的,按上述標準減半征收。
(2)征用(占用)水澆地繳納標準:全民所有制單位、非村集體單位和個人建設的,每畝2000元;村集體、農民個人開辦的企業,每畝1200元;這個村農民個人建房,每畝征收600元。
(3)征用(占用)水田的支付標準:全民所有制單位、非村集體單位和個人建設的,每畝2500元;村集體和個體企業,每畝1500元;這個村農民個人建房,每畝征收700元。
(4)征用(占用)旱地支付標準:全民所有制單位、非村集體單位、個人建設每畝1萬元;村集體、個體企業和農民個人建造房屋,每畝500元。第二章征收範圍和標準第九條專項資金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征收。非農業建設征(占)用耕地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的農業稅部門征收。外商投資企業、中央在陜部門和單位、國家稅務局按稅收業務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繳納專項資金,委托國家稅務局代征。
專項資金的支付、申報和入庫由各級國庫和各專業銀行辦理。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條各稅務機關征收專項資金時,必須統壹使用省財政廳和省地方稅務局印制的專用繳款憑證。專用支付憑證由同級財政部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