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商標侵權訴訟的主要流程
商標訴訟的基本流程如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訴狀。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較大城市的1-2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侵權貨物存放地、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立案:法院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
3.法院受理後,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對方,對方在15日內回復。
4.交換證據。
如果商標所有人覺得有必要在訴訟前保全侵權人侵權的證據,需要提交證據保全申請。權利人提供主體資格文件、權利證書、被侵權產品以及侵權產品的實際使用情況等。
5.舉行審判。
如果是馳名商標,需要有馳名商標證明。
6.合議庭作出合議裁定,不服裁定的,應當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判決的,應當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8商標訴訟註意事項:合議庭作出合議決定,不服的,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判決的,應當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侵犯註冊商標的行為有哪些?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的;
3.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由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審理。
綜上所述,由於商標不像我們平時可以觸摸到的有形財產,我們可以通過表面的審查來判斷其是否被侵權,所以當商標權受到侵害時,我們只能要求法官根據相關事實和商標法做出適當的判斷,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所需要做的就是準備充分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