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在公開發行、發行範圍覆蓋同級政府管轄的行政區域的報刊上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範圍、業務主管單位、註冊時間、註冊證號。
擴展數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五章處罰規則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取得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核準的,由登記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撤銷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2.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3、拒絕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
4、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5、設立分支機構;
6.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7.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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