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業技術崗位。
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公共行政的實施提供直接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類別。專業技術崗位的本質特征是指在公務員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公共管理的實施提供特殊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崗位。
2.行政執法崗位。
行政執法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和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基層單位行政執法崗位中設置的公務員崗位類別。行政執法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相對於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只有執法權,沒有解釋權,發生糾紛時沒有裁判權。
3.綜合管理崗位。
綜合管理崗位是指機關中除行政執法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以外,履行綜合管理、內部管理等職責的崗位。這類職位數量最多,是公務員職位的主體。具體從事計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和機關內部管理工作。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科員。
4.法官和檢察官。
法官和檢察官的職位分別行使國家的審判權和檢察權,在性質和特點上明顯不同於其他類型的職位。法官、檢察官的管理,在級別、義務、權利、資格、任免程序、回避等方面,也不同於其他類別的公務員。
5.其他職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