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項創新”R&D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實際研發費用,俗稱“三新”研發費用,是指企業研究開發具有實質性變革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時,用於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開發及相關管理和服務費用的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所以財務人員要註意保證所有的研發投入都是完整收集的。2013年,為支持中關村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財稅[2065 438+03]13號、14號、2014年12月24日第103號等文件。15,鼓勵企業增加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允許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計算在內。專門用於R&D活動的設備、儀器、器材的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扣除範圍。同時,高新技術企業為科技人員繳納的“五險壹金”也納入R&D費用扣除範圍。試點政策實施期限為2012 10至2014 12 310。
需要強調的是,加計扣除的企業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必須單獨核算,單獨設置輔助核算賬戶,計入當期損益和形成無形資產的R&D費用。未單獨核算R&D費用、未單獨設立輔助核算賬戶歸集R&D費用的,不得實施附加扣除。“有些企業的所謂研發費用,稅務機關是不認可的,比如企業實際發生的‘三新’研發費用中由政府財政撥付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賬目不全、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相關資料的企業,不得享受“三新”R&D費用優惠政策。企業資助無關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自行扣除;企業向所屬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提供的“三新”R&D費用不享受優惠政策。實踐中要註意口徑的不同。
2)免征增值稅的“四項技術收入”的規劃要點。
北京2012年9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營改增”前,國家對“四項技術服務”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對“四項技術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這意味著“四項技術收入”,即企業從事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業務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將繼續免征增值稅,但需在技術市場登記確認並取得《獎勵和報酬領取單》後,方可辦理免稅手續。已備案的“四項技術合同”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發票時必須寫明具體技術服務的內容。值得註意的是,技術開發合同中的樣機開發具有混合銷售的性質,需要加以區分。不能合理區分的,可以合並,按照17%的高稅率征稅。
3)技術轉讓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要點。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技術轉讓的稅收優惠。這裏的技術轉讓偏好其實就是技術轉讓的收益,即技術轉讓的凈收入減去技術開發的成本。高新技術企業在利用技術轉讓稅收優惠政策時應註意以下幾點:1、技術轉讓收入必須單獨核算,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不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優惠。2、根據國稅發〔2009〕212號函的規定,準確把握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和相關稅費三項指標的內容。同時,為加強技術轉讓所得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2號,2013),對技術轉讓所得計算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具體規範。規定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壹)技術轉讓合同約定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收入應當與技術轉讓項目收入壹並收取。”可計入技術性收入,上述規定自2013 11起執行。總之,相關政策是不斷變化的,高新技術企業也在運作過程中。
壹定要做好規劃,時刻關註最新的政策信息,避免因政策掌握不準而失去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及時對稅收籌劃進行調整,保證籌劃的合理性、及時性、超前性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