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受理程序的終點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受理通知書。承諾是壹個重要的法律程序。專利申請被受理後,自受理之日起即成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提出的正式國家申請,至少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該申請存在(即未被撤回、視為撤回或駁回)或被公開後,任何申請人在其申請日之後就相同內容申請專利的,將被阻止獲得專利權。(2)無論申請受理後的命運如何,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在12個月內受理的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第壹次申請可以作為申請人要求另壹次以後申請的外國或國內優先權的基礎。外觀設計在6個月內就同壹主題向外國提出申請的,第壹次受理的申請可以作為申請外國優先權的依據。(3)申請的申請文件自受理之日起可以作為申請人索取申請文件副本的依據。申請人可按規定程序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申請文件副本。(4)申請文件是申請人在後續審查程序中進行修改的依據。即申請人今後不得超出受理時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範圍,或者超出受理時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的範圍修改專利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為準;必要時應附附圖。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專利保護的範圍。對於依賴遺傳資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不能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表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