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單個犯罪判有期徒刑最多15年。能判處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壹般只有兩種情況: 第壹是數罪並罰,數罪中有壹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數罪並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 第二是死緩或者無期徒刑轉為有期徒刑然後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這裏說的“判決執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通知書,連同判決書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達至少年犯管教所執行之日)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五十壹條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壹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壹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