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理論,生命健康屬於自然人的壹般人格權,是人存在的基礎和前提。
如果沒有生命權和健康權,就沒有人和人格的權利。人格權是人是人,不是牛狗的權利。
如果生命健康權可以放棄,就意味著人格權也可以放棄,那麽結果是什麽?人可以像豬貓狗壹樣被當做商品買賣,可以被隨意宰殺。走在街上沒有人會感到安全。
人格權被拋棄了!人將沒有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權利。因為人對這些權利的享有是以人是財產的主體為前提的,而人的主體地位的確認是以人格權的存在為前提的。如前所述,如果人沒有人格權,就像豬狗等動物壹樣,如何享有權利?沒聽說過豬、狗是法律主體,享有財產權、債權等權利;可見,沒有生命健康權就沒有人格權,沒有人格權就沒有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權利。總之,人無所有。那麽,憲法沒必要,刑法沒必要,民法也沒必要。總之,整個法律體系是不必要的。因為法律保護人的權利是為了確認人的人格和主體地位。然後,人類文明就沒了。讓我們按照自然規律與動物和自然相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