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審核比對結果壹致的海關付款憑證,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審核比對結果當月的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規定取得並保存增值稅抵扣憑證或者增值稅抵扣憑證,未註明其他相關事項的。
擴展數據:
如何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附件1的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後開具的海關完稅證明,
應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後,在第壹個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48號)的規定,已繳納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支付貨款,其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均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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