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條件,企業法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企業法人出現壹般破產原因時,可以進行重整;
2.債權人提出破產重整條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3.投資人提出破產重整條件,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破產重整所需的程序:
1,書面破產申請,企業資質證書;
2、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名單;
3、企業職工安置計劃;
4.企業虧損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5、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清單,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等。;
6、企業在金融機構開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
7、企業債權聲明書,載明債務人的名稱、住所、債務金額、發生時間和還款要求;
8、企業債務聲明書,註明企業的名稱、住所、債權金額和發生時間。
綜上所述,破產重整需要具備的條件是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即企業法人出現壹般破產原因時,可以進行重整;債權人提出破產重整條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