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和婚前取得的收益屬於個人財產,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雙方。
當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利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和離婚後取得的收益,要取得壹項知識產權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勞動,需要配偶另壹方的支持和協助。即使是離婚後取得的,也認為該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收入不明確的,不能認定該收入屬於離婚時夫妻的同壹財產。因為知識產權的收益具有壹定的預期性和不確定性,不能按估價分割,如果權利人不將其知識產權投入使用,其收益不明確,不能視為* * *與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