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生嬰兒登記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新生嬰兒,允許登記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即城鎮居民戶口,下同):
(壹)父母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是計劃內新生,父母雙方或壹方有本市常住戶口。
2 .屬計劃外新生兒,父母雙方或壹方母親常住戶口在本市,父母已接受計劃外生育治療。
二、被收養人登記準入人員人口準入的基本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被收養人,允許登記遷入農業戶口或者農業戶口:
(壹)收養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養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三)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明。
三、恢復人口準入戶口的基本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允許恢復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
(壹)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原常住戶口在本市。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參軍,回到這個城市。
2到外地大專院校、技校學習,技校畢業,輟學,回到本市。
3。解除勞動教養後返回本市的,解除勞動教養或少管。
4.出國,出境後回到這個城市。
5.歸僑、港澳臺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有戶籍證明或丟失戶籍證明不回遷入地城市的。
7.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我在國內外其他地方工作、學習、生活後,回到本市。
四、人才引進人員人口準入的基本條件。
(壹)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人才,允許壹次性或分批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其未成年子女隨父母自願的原則):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依法註冊創業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社會保險納入本市行政區域的企業、非企業單位和外地駐穗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正式錄(聘)(含調動、轉崗,下同)或招用,按規定辦理錄(聘)用或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手續。
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國內外學術、科技領軍人物。
(2)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人才。
(3)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和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4)50周歲以下具有完全高級專業技術資格、40周歲以下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40周歲以下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
(5)具有國民教育研究生學歷並具有博士學位或曾在國外留學並獲得博士學位的45周歲以下人員。
(6)具有國民教育研究生學歷並具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不含助理級職業資格,下同)或已在國外獲得碩士學位的40周歲以下人員。
(七)經批準調任或者調入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擔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
(8)省、市政府文件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
(二)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人才,屬於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婚或已婚配偶的,允許遷入農業戶口;已婚夫婦都是非本市常住居民的人才。夫妻雙方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允許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遷入農業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來本市創業或被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正式登記(聘用)或招聘,依法辦理登記(聘用)手續或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
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學歷35周歲以下人才。
(2)35周歲以下,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並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的人員。
(3)35周歲以下具有中等職業教育及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學歷並取得技師職業資格的技能人才。
(4)35周歲以下具有中等職業教育及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學歷及高級職業資格的技能人才。
4 .符合本市頒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要求的專業、學校、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職業資格、工種(崗位)等類別。
五、政策性安置調配人員人口準入的基本條件。
(壹)具有本市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關於本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規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允許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登記遷入本市,無農業戶口。
(二)具有本市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關於本市軍隊轉業幹部、退伍義務兵和復員士官安置政策規定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伍義務兵和復員士官,允許登記為本市非農業戶口。
(三)隨軍家屬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關於軍隊幹部家屬隨軍來本市政策的,允許其無農業戶口遷入本市。
(四)具有本市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關於軍隊離退休幹部轉入本市管理政策規定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允許登記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允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員登記遷入本市,無農業戶口的。
六、人口準入家庭團聚的基本條件。
(壹)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投靠配偶,允許遷入本市農業戶口:
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本市農業戶口。
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配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資格、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
(2)配偶三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65438+萬元。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專以上學歷,並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或者高級職業資格、技師資格。夫妻雙方達到晚婚年齡後,婚姻年限達到本市頒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年限(至少2年)。
(4)配偶具有市殘聯出具的廣州市殘疾證、區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廣州市低收入家庭證明或市總工會出具的廣州市特困職工證明。夫妻雙方達到晚婚年齡後,婚姻年限達到本市頒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年限(至少2年)。
(5)夫妻雙方年滿60周歲,女方年滿55周歲。
(6)男方年滿60周歲或者女方年滿55周歲,另壹方年滿30周歲的。結婚年限達到本市頒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年限(最低不低於1年)。
(七)不符合本條第(1)至第(六)項條件的其他配偶,夫妻雙方達到晚婚年齡後,結婚年限可達到本市頒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年限(至少不少於5年)。
(二)母親常住戶口在本市以外,父親常住戶口在本市計劃外出生,父母已達到晚婚年齡的未成年子女,結婚年限達到本市頒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年限(至少不少於5年)的,允許遷入本市農業戶口或者非農業戶口。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投靠子女,允許遷入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
1.男性60歲以上,女性55歲以上。夫妻壹方原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喪偶,來本市投靠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子女。
2.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非喪偶人員,身邊無子女,子女均有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連續居住年限達到本市頒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連續居住年限(至少2年)。
(四)已解決歷史遺留的夫妻兩地分居和未成年子女隨父入戶問題的人員,其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和未成年子女隨父入戶問題的條件符合本市頒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的,允許其遷入本市,不保留農業戶口。
七、納稅人人口準入的基本條件。
同時,允許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非戶籍居民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遷入非農業戶口:
(壹)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創業)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達到3年。
(3)本市個人三年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65438+萬元。
八、從農業轉移到農業的人口準入的基本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並投靠配偶的農業戶口人員,允許遷入農業戶口:
(壹)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本市農業戶口。
九、補充吸收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同時,允許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相關人員登記遷入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以外的城市:
(壹)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中等職業教育或者普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級職業資格,在本市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滿5年,年齡在30周歲以下。其職業資格、工種(崗位)等符合本市頒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的規定,可給予可申請辦理戶口的相關目錄。機關事業單位已正式錄(聘)用或企業已招聘簽訂勞動合同並支付工資。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在國家機關從事特殊、艱苦、危險、保密工作的特殊崗位的職工。
3.被評為“廣州市十大外籍青年員工”的人員。
4.符合本市探親訪友政策和落實政策回本市的人員。
5.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來本市的人員或者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特殊技能人才、特殊專業技術人才。
(三)有本市年度人口計劃指標。
十、不能在市內流動的非農業集體戶籍人員人口準入的基本條件。
(壹)對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學生,允許遷入學校非農業集體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在全市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屬於廣東省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學生。
3.在本市有市級以上計劃部門的招生計劃。
4.錄取手續由市級以上招生部門辦理。
(二)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駐穗辦事處人員,準予遷入非農業集體戶口駐穗辦事處: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廣州辦事處的正式職員。
3.有市政府批準的駐穗人員入戶計劃指標。
十壹、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就地“農轉非”,按本市當地“農轉非”政策執行。
具有我市藍印戶口的人員,其戶口轉為本市非農業戶口的,仍按原藍印戶口管理規定執行。
符合原匯款購房條件並有年度人口機械增長計劃指標的,準入戶者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十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解決夫妻分居的婚姻期限延長5年。
13.本文件規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 * *擁有不動產權利並已領取或尚未領取市國土房管部門核發的《廣州市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固定住所、合法租住壹定期限的住所、政府或用人單位(學校)安排其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產權的本市房屋。
本文件規定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包括具有農業戶口、全國農業戶口、自理口糧戶口、當地城鎮居民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具有廣州市非農業集體戶口且不能在本市異地安置的離退休人員,在本市參加過房改的人員,以及匯款購房的人員, 不包括非本市戶籍學生的非農業集體戶口在校生,畢業後未將戶口從非農業集體戶口遷出的在校生,以及在本市落戶的在校生。
本文件所稱在本市創業,是指在本市工商、稅務註冊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投資人或者合夥人。
本文件規定的“學歷及以上(學位或崗位)”包括本學歷(學位或崗位),“市級以上”包括市級,“年齡以下……”包括本年齡。
十四、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繳納社會保險和納稅的年限。如果有合法的證明材料,本文件實施前的年限將被承認。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包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