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申請材料壹式兩份,並註明正本和副本:
(1)商標異議申請。商標異議申請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該異議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異議人對被異議商標的異議不成立的,異議人不能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材料。被異議的商標將直接核準註冊,並頒發商標註冊證。如果異議人不服,只能在商標註冊成功後宣布無效。
申請商標異議申請材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1)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三)沒有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同壹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同壹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材料的方式:
1,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期為準;郵寄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期為準;
2.由郵政公司以外的快遞公司提交的,以快遞公司收寄日期為準。收到和郵寄日期不明確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的日期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收到和郵寄日期的證據的除外。
以上內容是對商標異議申請材料問題的回答。以後如有變動,或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壹致,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知識產權進行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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