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第十六條是什麽?知道的請回答.
妳好很榮幸地回答妳的問題:改前的憲法第11條劃定,國家認可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增補、掩護其正當的權利和優點,議決行政管理的要領來引導、資助和監視個體經濟,對私營經濟的劃定也大略類似。憑據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第5條,修改後的憲法前進了私人產業權的執法職位地方。憑據修正案第16條,憲法中的相幹條款被改為:“(第1款)在執法劃定領域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第2款)國家掩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正當的權利和優點。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驗引導、監視和管理”。在中國的權力話語體系中,把私有經濟評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壹表述,意味著正式認可其正當性和恒久性,意味著“國家──團體──小我私家”這壹價錢序列的相對化。特別值得註意的是,在新的條款中不再區別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執法職位地方,這現實上意味著政府已放棄了馬克思主義的聚斂理論及階級闡發法。但在政府職能方面,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並未繼承關於國家中立性和行政服務的理論假設;相反,照舊繼續誇大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監視和管理。只管雲雲,憲法修正案第16條仍然是這次改憲的焦點內容,也因此後中國制度革新的壹個重要支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