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鐵路旅客禁止托運和隨身攜帶的物品目錄,從槍支子彈、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質和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等類別做了部分調整,新增公務用槍、軍用或警用匕首、弩箭等禁止攜帶物品,對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為:
1.銳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紙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長度超過60毫米);手術刀、刨刀、銑刀等專業刀具;刀、矛、戟等器械;
2.鈍器:棍棒、球棒、桌球桿、曲棍球桿等;
3.工具農具:鉆機、鑿、錐、鋸、斧頭、焊槍、射釘槍、錘、冰鎬、耙、鐵鍬、鐝頭、鋤頭、農用叉、鐮刀、鍘刀等;
4.其他:反曲弓、復合弓等非機械弓箭類器材,消防滅火槍,飛鏢、彈弓,不超過50毫升的防身噴劑等;
5.持有檢疫證明、裝於專門容器內的小型活動物,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旅客說明運輸過程中通風、溫度條件。但持工作證明的導盲犬和作為食品且經封閉箱體包裝的魚、蝦、蟹、貝、軟體類水產動物可以隨身攜帶。
此次更新,除了槍支子彈、易燃易爆類等物品禁止攜帶,對隨身攜帶的小物品也做了限制規定,具體為:
1.包裝密封完好、標誌清晰且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4%、小於或者等於70%的酒類飲品累計不超過3000毫升;
2.香水、花露水、噴霧、凝膠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每種限帶1件;
3.指甲油、去光劑累計不超過50毫升;
4.冷燙精、染發劑、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50毫升,每種限帶1件,累計不超過600毫升;
5.安全火柴不超過2小盒,普通打火機不超過2個;
6.標誌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含有鋰電池的電動輪椅除外;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攜帶、運輸的物品。
值得註意的是,公益性“慢火車”可以允許旅客隨身攜帶小量家禽家畜和日用工具農具。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軍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依法可以攜帶、托運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器具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根據需要依法決定提升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查控標準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國家鐵路局、公安部關於公布《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的公告
壹、禁止托運和隨身攜帶的物品
(壹)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沖鋒槍、步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4.上述物品的樣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
1.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爆破劑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含冷光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發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鋼絲棉煙花”等具有煙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GA 1334-2016),認定為管制刀具的專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獵刀、加長彈簧折疊刀等)、特殊廚用刀具(加長砍骨刀、加長西瓜刀、加長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開刃的武術與工藝禮品刀具(武術刀、劍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過GA/T 1335《日用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規定的尺寸規格限制要求的各種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軍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淚器、電擊器、防衛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環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氣、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2.易燃液體: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或者標誌不清晰的酒類飲品、1,2-環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偶氮二異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氯酸鈉、硝酸銨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異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學品以及滅鼠藥、殺蟲劑、除草劑等劇毒農藥。
(六)腐蝕性物品
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有液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註有酸液或堿液的)、汞(水銀)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並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於國家規定豁免值的物品,詳見《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試行)》。
(八)感染性物質
包括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感染性樣本,詳見《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中危害程度分類為第壹類、第二類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
1.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
2.硫化氫及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3.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
4.不能判明性質但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二、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
(壹)銳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紙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長度超過60毫米);手術刀、刨刀、銑刀等專業刀具;刀、矛、戟等器械。
(二)鈍器:棍棒、球棒、桌球桿、曲棍球桿等。
(三)工具農具:鉆機、鑿、錐、鋸、斧頭、焊槍、射釘槍、錘、冰鎬、耙、鐵鍬、鐝頭、鋤頭、農用叉、鐮刀、鍘刀等。
(四)其他:反曲弓、復合弓等非機械弓箭類器材,消防滅火槍,飛鏢、彈弓,不超過50毫升的防身噴劑等。
(五)持有檢疫證明、裝於專門容器內的小型活動物,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旅客說明運輸過程中通風、溫度條件。但持工作證明的導盲犬和作為食品且經封閉箱體包裝的魚、蝦、蟹、貝、軟體類水產動物可以隨身攜帶。
三、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
(壹)包裝密封完好、標誌清晰且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4%、小於或者等於70%的酒類飲品累計不超過3000毫升。
(二)香水、花露水、噴霧、凝膠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每種限帶1件。
(三)指甲油、去光劑累計不超過50毫升。
(四)冷燙精、染發劑、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50毫升,每種限帶1件,累計不超過600毫升。
(五)安全火柴不超過2小盒,普通打火機不超過2個。
(六)標誌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含有鋰電池的電動輪椅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攜帶、運輸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