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165438+10月落地。
針對住房租賃中介違法發布信息行為頻發,《通知》重點對住房租賃信息發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做出了壹系列規定。比如,在信息發布主體資格方面,《通知》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依法登記備案並正常經營;租賃企業信息發布人員持員工信息卡。
事實上,去年8月,北京市住建委就對房地產經紀人信息卡進行了嚴格檢查,同時要求在發布房源信息時,必須在頁面顯著位置展示經紀人信息卡。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指出,目前的租賃機構需要滿足合法登記、信息卡、房屋狀況聲明等要求。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信息卡系統還不完善,這就要求北京的租賃企業要積極完善此類系統,進而在租賃交易中形成合規體系。
對於租賃信息的發布,《通知》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如要求房屋租賃企業自收房或出租房屋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合同主要信息錄入北京市房屋租賃監管平臺。互聯網平臺在信息發布過程中,需要如實發布房源照片、租金、傭金,同壹房源不得由同壹機構重復發布;同壹房源由多家不同機構發布,逐步實現組合展示;此外,超過30天未維護或違規出租的房源信息不得展示。
嚴躍進解釋說,文件中發布的30多天的房源信息,其實是目前市場上最關註的,也是為了解決這類問題。“這就使得房源的掛牌周期需要壓縮,迫使中介不得不掛牌壹些有誠意交易出租的房源。”
那麽,有些房子不租不賣怎麽辦?嚴躍進建議,在具體操作中,發布周期可以延長壹點,類似於三個月。從這個角度來說,未來可以做微調。但其實類似的模式也可以壹步壹步來。比如優質的平臺可以延伸更長的時間,這樣平臺就會努力做得更好。
值得註意的是,此次《通知》明確規定了對企業違法出版行為的具體處罰。
其中,涉嫌違規發布住房信息的企業和職工,暫停信息發布1-3個月;違規發布3次以上的,不得通過互聯網交易平臺發布本市住房租賃信息。這也意味著,違規發布租賃信息的企業“慣犯”將永久失去網上發布權。
根據通知,上述規定將從今年11起正式實施。
懲罰“李鬼”中介
“目前,越來越多的人通過互聯網和手機App獲取房源信息。住房租賃公司和房地產經紀公司主要通過互聯網平臺發布房源信息來獲取客戶。互聯網平臺發布的房源信息良莠不齊,真假難辨。”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副會長柴強公開指出。
事實上,從2065438+2008年9月開始,北京市住建委等相關執法部門已經開展了壹年的網上房屋“周檢”工作。在此期間,將重點對房地產中介和互聯網發布平臺通過隱瞞、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強制交易,泄露利潤,發布虛假租賃信息等行為進行專項整治。
65438+10月9日,市住建委發布消息稱,自去年9月以來,市住建委執法部門已約談相關互聯網平臺20余次,刪除違法房源信息1.02萬余條;對多次約談無效的3家網站實施斷網整改。同時,通過公開曝光、責令改正、行政處罰、暫停發布房源信息等方式,查處違規房地產經紀機構380家,形成了“壹次違規,處處受限”的市場環境。
在互聯網平臺整改方面,“周舟查”活動開展後,北京市住建委、聯合信息辦已依法約談58集團主要負責人,對長期存在的“群租”等嚴重違規房源信息沒有明顯整改。它被責令進行為期四天的專項整治,期間暫停在其網站上發布所有北京住房信息。
“目前我們已經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了住建委約談要求的所有整改項目。”58集團相關負責人表示。
在租賃房企規範方面,市住建委9月公布,在全市因違規發布信息被依法查處的16家房地產中介機構中,北京3000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北京朝陽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因違反此前承諾重新發布違規房源信息,暫停在主流互聯網平臺發布房源信息整改半年。
“《通知》出臺後,包括虛假房價在內的虛假房源發布將面臨更大的管制,這將直接推動部分中介魚龍混雜、通過虛假房源誘導客戶詢價的現象,對交易市場的公開、公平有積極作用。”嚴躍進說。
加強租賃備案
“目前,政府的《通知》是以解決房屋真實性問題為出發點的,但《通知》的貫徹和實施需要壹個過程。因此,在實際租賃過程中,承租人需要進壹步鑒別信息的真實性,確認房屋的租賃記錄。”
卓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誌峰說。
對此,嚴躍進補充道,隨著租賃市場繼續倡導租售同權,租賃房屋備案是必要環節。未備案的房屋租賃行為可能無效,影響承租人及其子女未來的落戶、上學等多重問題。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會遺漏房屋承租人確認房屋備案的環節。因此,主管部門為了鼓勵出租備案行為,通常以發放房屋租賃證的形式予以確認。
“如何確認出租屋是否備案?”嚴躍進建議,承租人在租賃行為發生後,應檢查自己是否簽署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不親自填寫的,視為無證。“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在租房時詢問中介,簽訂合同後是去房產交易中心還是去租賃服務中心辦理業務,必要時還需要督促中介辦理。”
同時,關於《通知》的落實,孫誌峰進壹步指出,在實踐中,交易平臺可以在與經紀機構、租賃公司簽訂的進場合同中明確約定對違規行為的處罰,這意味著平臺被賦予了事後監督檢查的監管權利和義務。
孫誌峰提醒,隨著《通知》的下發,平臺面臨的監管和審核難度越來越大。目前需要盡快建立符合《通知》要求和平臺實際需求的篩選、審核、審核團隊,而不是單純依靠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