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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激勵約束機制

第壹節 董事、監事、經理人員的績效評價

第六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監事和經理人員的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

第七十條 董事和經理人員的績效評價由董事會或其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獨立董事、監事的評價應采取自我評價與相互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七十壹條 董事報酬的數額和方式由董事會提出方案報請股東大會決定。在董事會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董事個人進行評價或討論其報酬時,該董事應當回避。

第七十二條 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向股東大會報告董事、監事履行職責的情況、績效評價結果及其薪酬情況,並予以披露。

第二節 經理人員的聘任

第七十三條 上市公司經理人員的聘任,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預公司經理人員的正常選聘程序。

第七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盡可能采取公開、透明的方式,從境內外人才市場選聘經理人員,並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

第七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和經理人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七十六條 經理的任免應履行法定的程序,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節 經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七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建立經理人員的薪酬與公司績效和個人業績相聯系的激勵機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經理人員的穩定。

第七十八條 上市公司對經理人員的績效評價應當成為確定經理人員薪酬以及其他激勵方式的依據。

第七十九條 經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應獲得董事會的批準,向股東大會說明,並予以披露。

第八十條 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經理人員的職責。經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應積極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