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是指在專利權被授予後,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對該發明進行商業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專利權被侵犯後,專利權人通過協商、請求專利管理部門介入或訴訟等方式保護專利權。根據《關於香港回歸後中國內地與香港專利申請若幹問題的說明》,香港回歸後,仍然實行單獨的專利制度,在香港實施原有的《專利條例》和《註冊外觀設計條例》。因此,有關申請人要在香港獲得專利保護,必須註意以下情況:(1)如果申請人在國際申請中指明中國,並希望其申請在香港獲得保護,除了向中國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外,還需要按照香港《專利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標準專利的註冊和授予手續或短期專利的授予手續。(二)在中國申請發明專利的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後,為取得香港標準專利的保護,申請人應當向香港知識產權署登記該標準專利,即在中國專利局以中文公布該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者該申請已經由國際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並且在中國專利局發出國家申請號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該申請須在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登記和授予專利權。(上述程序適用於國家申請號公告的公布日或發出日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後的申請。(三)請求在中國獲得實用新型專利的國際申請人,為保護其國際申請不受香港短期專利的侵犯,應當自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之日或者自中國專利局發出國家申請號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辦理授予短期專利的手續。(上述程序適用於國家申請號通知的發布日期為1997年7月日或之後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