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地深入發展,信息革命地日新月異,我國社會體制也正進壹步地完善,但同時不可避免地受到國外頹廢文化思想的侵蝕,加上壹些不負責的傳媒和商業影片過分渲染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國內拜金主義、讀書無用論及封建迷信思想的影響,導致社會出現了人生價值的多元化選擇。特別是我們青少年正處於人生觀、價值觀尚未完全確立、並且易變時期,對社會當前存在的不良因素及誘惑難於辨別而且缺乏足夠的自覺抵抗力,因而對人生感到迷茫和困惑,人生價值取向失衡,思想產生偏激和叛逆,出現厭學、逃學、整天沈浸在遊戲機廳、網吧裏,甚至在與社會正軌相背馳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越陷越深,最終不能自拔,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時期是壹個人成長的關鍵時刻,辨別是非能力薄弱,有強烈的好奇心,另外青少年模仿能力很強,易受到外界的影響。有這樣的壹個少年犯張XX,16歲,是看了很多港臺警匪戰片和武俠小說,對其中“老大”的任務和打打殺殺的場面很羨慕,總想著幾個人組成團夥,占領壹條街,稱王稱霸,壹次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攔路搶劫,結果被判4年.
學習法律知識是善於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的需要。有些青少年由於不懂得法律,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的時候,不能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用“私了”,或者采用違法犯罪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例如,有的人壹輛自行車被人攔路搶走了,這個人不去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是叫上了幾個朋友去向壞人索要,並將對方打傷致殘,結果這個青少年倒犯了故意傷害罪。
此外,學習法律知識也是強化社會主義道德意識,提高道德修養,促進自己健康成長的需要。道德是人們關於善與惡、美與醜、正義與邪惡、公正與偏私、光榮與恥辱、誠實與虛偽等觀點,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行為規則的總和。道德和法律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兩類社會規範,都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和尺度,也是廣大青少年必備的基本要素。
我國法律的實施壹方面要靠國家的強制力,另壹方面也要靠人民群眾的自覺遵守。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也是做壹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好公民的起碼條件,每壹個公民都要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要遵守憲法,首先要學習法律,了解法律,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不懂得法律,沒有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不但不能自覺地遵守法律,而且還會做出違反法律甚至違法犯罪的事情來。由於我國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人數急劇增加,其中壹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許多青少年不懂得法律。例如有的青少年交朋友、談戀愛,當對方不願意並提出中斷戀愛關系時,他就不擇手段地威嚇甚至用暴力來傷害對方,這明明是違法犯罪的行為,他反而認為是在談戀愛。這些例子是由於他們不懂得法律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因此,所有的青少年學生應該自覺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提高政治思想覺悟,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從身邊發生的違紀行為導致處分、或壹些因違法導致鐵窗生涯而悔恨終身的案例中吸取教訓。青少年應堅定崇尚科學、追求真知的信念;樹立遠大理想,確立人生的奮鬥目標,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勤學苦練,認真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用黨的方針路線指引自己,用優秀思想文化影響自己,激勵自己;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和護法的水平,讓法律壹直隨著我們成長。
3 法律在人們心中的形象是嚴厲、冷酷、無情或其他的壹些類似不盡人情的形容詞來描述。但我們的老師卻把課堂氣氛調節的十分活躍,使同學們可以暢所欲言,發表自己的想法、看法。在不受條條框框的約束下,同學們的思想更開放,思路更清晰和活躍,大家學會把壹個案例從多方面去考慮,我們經常在課堂上爭的面紅耳赤,大家爭相發表自己的觀點,再結合老師的指引,我們對法律知識有了更理性的認識和理解,對於法律本身的影像也更加深刻了。課堂教學中各個案例的選擇,不僅針對所學知識,而且很貼近我們學生生活,所以針對性較強,我們理解起來也更便捷和透徹,真正調動起我們學習法律的熱情和積極性。
法律不但保護了我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而且即使對罪犯的懲罰,也是壹種警攝和教育的作用。法律就像壹個程序,只要人們按照這壹程序運行,生活就會更加安定和諧,社會經濟也才會更加有序發展。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但對不遵守規矩的人,法律也會有網開的壹面。比如,對於犯罪後主動自首或檢舉其他犯罪現象的,盡量使自己給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那麽,法律在某種程度上也會給予壹定的減輕或從軽處罰。這樣,才更能體現法律“教育為先,懲罰在後”的理念,也才會讓犯錯誤和違法犯罪的人有悔過自新的機會,使壹部分違法犯罪的人能向好的方面發展,為社會造福。
當然,法律對那些嚴重危害人們生命財產安全和破壞經濟發展的人的打擊又絕不留情。這樣壹方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另壹方面,對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又提供了更加強有力的保證。比如,像殺人、搶劫等對社會造成及其惡劣影響的犯罪行為,法律都施以重刑,甚至是死刑,給罪犯以嚴罰,同時給眾人以警世!
“有法天下和”。法律是社會重要的組成,是壹個準繩,通過法律去規範人們的行為,去造福社會。所謂:
“ 法有嚴格條,
律有人性規,
人守法而高,
情通法更貴! ”
1、選舉非兒戲 破壞要懲處
2004年的壹天上午,某市李莊有壹名40多歲的婦女,由於對鄉人大代表候選人鄧某有意見,在全村選民正在進行投票選舉鄉人大代表時,竟然糾集部分村民阻止選舉,謾罵、阻礙其他選民投票,還起哄、推搡工作人員,搶奪人大代表選舉票箱,並撕毀選票。把剩下的選舉票箱扔進村邊的小河裏,在無奈的情況下,工作人員只好返回。由於《中華人民***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不久,幾名公然破壞人大代表選舉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後來他們受到了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處罰。
2、要奔前程走正道 花錢賄選要處罰
湖南嶽陽市某鎮召開人大會擬補選壹名副鎮長。現年34歲的本鎮畜牧水產站站長鄒魯得知後,便通知鄒遊、柴榮***同商議如何競選副鎮長。鄒魯武決定拿出3000元,由鄒遊、柴榮對各自熟悉的人大代表行賄,***賄賂27名人大代表。鄒魯武還利用自己是鎮人大會第四代表團團長的身份,跟鎮人大代表打招呼,結果在選舉會上順利當選。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把破壞選舉的行為依法定為破壞選舉罪。該罪是指違反選舉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當地縣人民法院近日對鄒魯武賄選案作出判決,以“破壞選舉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1年。在今年6月,鄒魯武因賄選被鎮人大會罷免了副鎮長職務。參與策劃賄選的鄒遊、柴榮免予刑事處罰。
3、修建學校是好事 濫伐森林悔不該
“我們村的馬主任判處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這樣說。這是怎麽壹回事呢?原來在2001年的春天,安徽山區某村的小學校年久失修,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由於當地村小太多,鄉人民政府也沒錢支助,所以修學校的錢只能由本村解決,但村裏沒有那麽多錢,怎麽辦呢?最後該村的村民委員會主任馬某決定向縣林業局爭取了砍伐40個立方米木材的指標,用它作為修建的材料和經費,結果由於成本大大提高,馬某擅自帶領村民們多砍了200個立方米。當壹座漂亮的學校將要竣工的時候,公安人員帶走了馬某。由於他的行為觸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處了有期徒刑2年。為什麽馬主任做好事卻被判刑呢?原來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這樣的規定: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看來我們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
4、少年無知毀樹苗 害人害己是教訓
在1989年的壹天,嘉興某高壹學生王某(未滿18周歲)被公安人員依法逮捕了,這壹消息在這所學校炸開鍋啦,為什麽啦? 原來是王某被逮捕的原因是因為他的叔叔和他父親長期不和,前壹段時間兩家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親由於年齡大了壹點,被他叔叔打破了頭,花去了20多元醫藥費,後來他父親向他叔叔要醫藥費,遭到他叔叔的拒絕。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學回家,聽到這件事真是氣急敗壞,當天夜裏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剛種9個月的果樹苗全部砍掉,而這些樹苗買來時總***只花了1800元,最多賠償算了,為什麽要逮捕呀?其實這是王某太無知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壹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樹苗全部砍掉,情節已屬於“數量較大”,後來由於王某未滿18周歲,本人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害性也不大,當地人民法院在對他刑事拘留30天後,決定讓他的父母賠償其叔叔的經濟損失後免於起訴,但這件事對王某真是壹次深刻的教訓呢。
5、勞資糾紛莫小視 依法處理出和諧
壹天,來湖州織裏打工的安徽廣德民工張輝來因不事和業主劉某發生爭吵,劉某當即要辭退張輝來等7人。張輝來十分惱怒,威脅劉某說:“妳敢辭退我們,我就殺掉妳家兩個孩子!”隨即打電話叫來了40多位老鄉,雙方劍拔弩張。鎮司法所所長、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常務副主任吳美麗當即將雙方叫來,在認真聽取雙方的訴說後,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對他們進行了有關法律的宣傳。經過做工作,張輝來等7人最後同意與業主劉某解除勞動關系,但他們要求調處中心幫他們重新計算壹下計件工資的總額。吳美麗將張輝來等人所做的23種不同款式的衣服全部拿到調處中心,並根據市場價格客觀公正地評定了每件衣服的工資。張輝來等人拿到了11660元的工資後十分滿意。壹場可能引起惡性事件的糾紛,終於得到了化解。那麽吳美麗用什麽法進行宣傳的呢,主要是《勞動法》中的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八條 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看來我們平時對勞資雙方都要進行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壹旦出現勞資糾紛才能依法解決,不至於出現重大惡性事件,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6、節日加班是需要 支付工資須合法
某服裝公司因為趕訂單安排職工在十壹節日期間加班。張某等加班職工提出應當支付300%的加班工資,該公司勞資部經理只同意給加班職工安排補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資。張某為此向當地勞動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請求糾正該公司的錯誤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張某的舉報後,經調查取證,查明該公司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後以已安排補休為由未支付加班工資,違反了《勞動法》,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該公司在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規定的期限內補發了張某等職工的加班工資。
7、依法維權路漫漫 人間自有公道在
張斌被浙江省仙居縣郵電局招用為報刊投遞臨時工。他並不把自己當做臨時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職工壹樣有著“綠衣天使”的職業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歸,工作踏踏實實,從沒有出現過報刊的遲投或誤投,因此也深得客戶和郵電局領導的好評。
1997年的壹天,張斌在騎車投遞報刊時,不慎被壹輛拖拉機上的毛竹嚴重戳傷右眼,右眼視網膜剝離。經過近1個月的醫治,眼睛雖然是保住了,但被認定為6級傷殘,右眼幾近失明,左眼視力已降至0.1。
突如其來的事故,讓張斌欲哭無淚,生存的壓力成了他心上無法釋然的陰影。郵電局雖然同意報銷張斌的醫療費用,但認為張斌只是本單位的臨時工,因此,只同意發給張斌12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壹次性傷殘補助費。
1999年,張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同支付醫療費用、傷殘補助金等合計2.65萬余元,並安排工作,享受職工待遇等相關的工作保險待遇。
最後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經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直接對案件進行再審,並於最近作出終審判決:張斌所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按資產比例來分擔張斌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等9000多元,並按照每月330元。
為什麽張斌的官司能打贏呢?這是因為工傷保險待遇是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享有的合法權益,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和維護社會穩定而設置的壹項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作為壹項帶有強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壹位企業職工當然享有的權利。
8、文物保護遇挑戰 目光短淺拆古橋
2003的某壹天,在浙江某村村民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慶年間建造的古石橋,該橋已在2001年被確認為市文物保護點,為什麽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來該橋已經嚴重影響村民的車輛通行,在旁邊另修壹座水泥橋則費用很大,而該村經濟基礎薄弱,於是大家決定把古橋石以12萬元的代價賣給桐鄉烏鎮某單位,用這筆資金在原址上造壹座可通汽車的水泥橋,後來當地鎮政府向區委反映,區委命令鎮政府把古橋石追了回來,但石橋已無法恢復,實在太可惜啦。
村民們這樣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長期利益,也是壹種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也規定:“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看來對農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科學發展觀教育很有必要。
9、學生上課出意外 責任就在不聽勸
某市農村中學初二男生張某生性好動,十分喜歡上體育課,但學校每年的學生體檢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臟病,多次勸家長對起進行治療,並決定免其上體育課。他家長都在省外辦廠,而且見其身體很正常,學校老師和校長多次打電話要求家長配合,均不予理睬。還說出了事我們自己負責,還要求學校讓張某上體育課。學校為慎重起見,上體育課時讓他在教室內休息,並要求其在室內文明休息,經過了解其能在教室裏正常休息。
壹天,班級裏其他同學在室外上體育課,教室裏只剩下張某,張某覺得無聊,在教室做跳躍伸手拍日光燈,結果燈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頭上,既造成外傷,又引發心臟病,幸虧老師及時發現,將其送入縣人民醫院急救,終於脫險,花去了人民幣12000元。不久家長來學校論理索賠,說學校如果讓其上體育課就不會發生此事。
那麽學校的做法對嗎?應該是對的,因為學校是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所以後來家長不再提出索賠要求了。
10、爭執為何事 只為體育課
某市民辦初中十分重視教學質量,每次開會校長都會說:“教學質量是我們的生命,如果今年初三的中考成績不佳,那麽招生形勢就嚴峻,有的教師就得下崗。所以壹些副課要砍掉點,如體育考試是學校自己操作的,少點課也不影響體育成績……”。任教初二初三體育的吳老師是壹位市名教師,對學校砍掉初三體育課的做法表示不同意見。有壹次,為爭取讓初三學生每周上兩節體育課,吳老師和校長發生了爭執,此事後來反映到了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領導表揚了吳老師不愧是壹位市名教師,而且批評了該校校長,並要求該校初中每周開足三節體育課。
為什麽市教育局領導要表揚吳老師呢?因為根據《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十條的規定:“ 開展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生動活潑。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每天應當安排課間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壹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顯然以前該校的做法是欠妥的。
11、入學考試就不對 加收贊助更不該
2004年9月1日,在杭州某著名公辦小學校長的辦公室裏,有位壹年級新生的家長陳某正在和該校校長爭論,他們為什麽要爭論呢?原來多年來,該校都要對壹年級新生進行入學考試,如果成績欠佳,要交壹定的贊助費。今年陳某的孩子已年滿六周歲,也8月20日參加了該校的入學考試,結果數學不合格,學校通知要交贊助費2000元,不得還價。8月27日陳某來學校論理,該校校長告訴他這是學校多年的規定,不能變動。後來陳某打電話給寧波當教師的妹妹,他妹妹告訴他,該校的做法是錯誤的,該校違反了《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應當拒交贊助費。於是就有了上述的爭論,結果學校放棄了交贊助費2000元的無理要求。陳某是根據《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原則。 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12、木工作坊進園 毒害孩子仨月
壹天上午8時,北京某民辦幼兒園分園——家長們送孩子時發現,在幼兒園的二樓——月亮灣班隔壁的兩間教室裏雜亂無章地堆著木料、大桶的油漆和正在做的桌椅板凳,刺鼻的油漆味、厚厚的粉末彌漫在幼兒園樓道裏,施工用的鋸齒暴露在外邊窗臺上。家長們進去的時候,3個民工正在施工,床鋪、碗筷壹應俱全。
該幼兒園的很多孩子都出現了抽鼻子、全身搔癢、視力下降等癥狀。據知情的家長回憶,從年前開始,孩子已經處在油漆、粉末的包圍中了,刷漆工人不斷地將刷好的東西拿走,將待刷的東西拿進來。今天只是木工作坊大模大樣開工而已。
於是家長們要求幼兒園安排孩子們到安全的地方活動,就這樣孩子們健康受害長達3個多月的日子總算結束了,為什麽家長們能解決這個問題呢?原來家長作為幼兒園的服務對象同時也是教育的消費者,對於園所事務有知情權,且有權對其工作加以評判監控。
同時《幼兒園管理條例》明確指出:“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2004年9月教育部新頒發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中特別強調:“幼兒園必須把保護幼兒的生命和促進幼兒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該園的做法顯然是與國家安全法規要求相違背的,因而迫切需要規範園主辦者與經營管理者的辦園行為。
13、動手重建自家墻 破壞文物要受罰
湖南南部有壹個叫張谷英村的地方,在2001年6月,張谷英村就作為典型的古民居建築,以其嚴格按照封建倫理觀念修建的整體建築風格,被列為國家重點保護文物,令村民們難以置信的是,自己世代居住的房子壹夜之間變成了國寶,村民們的生活也隨之發生了變化,無論做什麽都開始小心翼翼怕壹不留神就毀壞了文物,張谷英村成了省內外著名的旅遊區,2002年僅接待外來遊客的門票收入就有30萬元。有壹個叫張再發的村民,發現自己家的墻需要維修,向村委會要求補貼壹些維修費用,但是村委會以從沒有設立過維修款為由壹直沒有給張再發補貼。終於有壹天發現自己家的山墻快要倒了,然後他就自己動手將自家的舊墻扒了重建,結果重建墻以後,他就被當地的派出所拘留了,這事壹下子成了村民們議論的焦點,張再發只是將自家的舊墻扒了重建怎麽會犯法呢?公安機關認為張再發的行為置張谷英古建築群保護於不顧,私自進行拆建,違反了國家的《文物保護法》,侵犯了國家文物保護的正常管理活動。
《文物保護法》規定:“在修建時必須在文物部門的指導下,依照維持原貌的原則,保持整體的建築風格。涉及到文物的維修必須向主管文物部門申報。”
張再發違法修墻被拘留,不僅讓村委會完善了對張谷英村的保護制度,也讓村民們的思想發生了很大變化。他們懂得了以後修房子都要通過國家文物部門的批準。
14、欠債還錢硬道理 給人吃糞太愚蠢
張某和李某是多年生意上的好夥伴,前幾年張某因為生意需要向李某臨時借了6000元來救急,李某壹看是朋友借錢,二話沒說,連借據都不要,還說“朋友的事就是自己的事。”過了兩年張某好象把借錢的事忘了,壹直沒還李某。於是李某到張某家索要這6000元,結果張某來了個死不認帳,這下李某急啦,又沒有憑證。
過了幾天李某帶了兩位朋友來到張某家裏,再次索要這6000元還是被張某拒絕,這時的李某生氣極啦,叫帶來的朋友按住張某,自己把早已準備的大便塞進張某嘴裏,還大聲說:“妳這張嘴沒信用,應該是肛門。”
張某哪裏受得了這樣的侮辱,就壹紙訴狀將李某告上了當地人民法院,李某覺得自己做的太過分了,變得非常緊張,連忙到張某家賠禮道歉。並表示不要這6000元了,而這時的張某冷笑的說;“6000元我給妳,但官司我打定啦。”
不久,當地人民法院以侮辱人格罪判除李某有期徒刑3年。李某太愚蠢,不應該用這樣的手段解決問題,完全可以通過正當法律途徑解決。那麽什麽是侮辱人格罪,刑法第246條規定:“侮辱人格罪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