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部分專利費的停征和調整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壹是暫停收取專利費用(國內部分)中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說明書變更費(專利代理機構與代理人委托關系的變更)和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費(國際部分)中的轉讓費。以上費用在繳費期限屆滿日之前為7月31,2065438,按原規定繳費。
二是對符合《專利費減繳辦法》(財稅[2016]78號)中相關條件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專利年費減繳期限由授權當年起6年延長至10年。對2018年7月31日之前已授權減費的專利,作如下處理:自授權年度起6年內的,年費減繳期延長至10日;授權當年起的7-9年內,從次年開始繼續減少年費,直至10年;自授權年度起超過10年和10年的,年費不予減免。
三、已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在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屆滿前自願申請撤回的(已提交答復意見的除外),可以請求退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的50%。
根據上述調整,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減費請求書》、《意見陳述書(關於費用)》等請求表進行了修改,並於8月1日正式上線,舊表也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