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人和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3、儲存場所、儲存期限和倉儲費;
4、違約責任等。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壹)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倉儲合同具有什麽特征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它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保管人(又稱倉管人或倉庫營業人)為存貨人保管儲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1、保管人必須是具有倉庫營業資質的人,即具有倉儲設施、倉儲設備,專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這是倉儲合同主體上的重要特征。
2、倉儲合同的對象僅為動產,不動產不可能成為倉儲合同的對象。
3、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4、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5、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保管人提供儲存、保管的義務,存貨人承擔支付倉儲費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壹)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