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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變更程序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機構,對內主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副董事長壹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壹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本公司董事會成員變更登記需要以下程序:

1.公司通過股東大會同意更換董事,並簽署股東大會決議;

2.向工商局提交材料,申請變更董事會成員。所需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新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4)章程修正案(加蓋公章);

(5)公司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六)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八條設立董事會,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