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筆者不同意這種看法,根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是企業年檢時應當提交的材料,所以屬於年檢審查的範圍,其主要作用是幫助判斷企業註冊資本的繳付、使用情況,但企業年檢應審查的重點是登記事項是否發生變化,不能因企業提供的資產負債表數字有問題,就簡單認定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因為工商機關並沒有調查核實企業的真實情況如何,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其提供的報表與真實情況不符時,才可以定性處罰。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不宜處罰。
三、《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三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公司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壹)公司是否按照規定使用公司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公司改變住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公司有無虛報註冊資本行為;股東、發起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出資,以及有無抽逃出資行為;
(五)經營範圍中屬於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範圍之內;
(六)股東、發起人轉讓股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七)營業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變更董事、監事、經理,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