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費,可以每次申報繳費。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排放應稅汙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十九條按季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當於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申報納稅,並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