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
1,肩章:警用肩章請見警徽圖案,保安員服裝圖案。
2.臂章:與警用臂章不同,警用臂章寫在警察身上,保安是警察、校警、保安。警用肩章、臂章是依據國家法律認定警察的標誌,而保安肩章、臂章是非法制造的。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保安服裝不得與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的服裝標誌相似。目前,由於國安服裝管理混亂,缺乏統壹性,很多企業通過非正規渠道采購。導致現在的保安服裝和警服很像,保安服裝的肩章和臂章沒有特定的含義,沒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