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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許可條件。

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條件包括以下三點:

1.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並且在申請日以前,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a)當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時,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首次予以公布;

(二)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特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四)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泄露申請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