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資企業(或無限責任公司)。獨資企業是指由投資者投資經營的企業,投資者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按照約定投資,共同經營,負盈虧的企業。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或者五十個以上股東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第四條民營科技企業經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第五條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民營科技企業應遵守特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二章民營科技企業的設立、認定和變更第六條民營科技企業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企業的主要發起人必須是非在職科技人員,包括辭職、退休、待業和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員;
(二)企業職工中應有壹定數量的科技人員;
(三)發起人或者從業人員依法擁有專利、科研成果或者專有技術;
(四)符合特區投資導向目錄確定的產業政策;
(五)企業應有自己的名稱、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六)合夥企業有書面協議,有限責任公司有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的章程;
(七)有與其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金)。
民營科技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第七條設立民營科技企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登記;
(2)向深圳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
(三)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第八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公布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條件和程序,並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民營科技企業的決定。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時,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九條民營科技企業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第三章鼓勵和支持第十條從事科學技術開發和生產的民營科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十壹條投產兩年以上、管理制度健全、年納稅20萬元以上的民營科技企業,對符合特區有關規定的員工,可申請特區常住戶口。特區常住戶口的定額金額根據繳納的稅額確定。第十二條民營科技企業的業務骨幹需要出境或者出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辦理出境或者出國手續。企業主要負責人出境或出國,由科技行政部門審批,企業壹般科技人員出境或出國,由企業負責人審批。第十三條在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壹年以上的科技人員,可根據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壹要求,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其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由民營科技企業自行決定。第十四條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向科技行政部門申請科研計劃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民營科技企業,可享受國家給予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鼓勵國內外個人以其合法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投資民營科技企業。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折股的比例由全體投資者依法協商確定。第十五條生產型民營科技企業年出口供貨1萬美元以上,高新技術型民營科技企業年出口供貨50萬美元以上的,經市政府批準,可享有進出口權,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產品退稅手續。第十六條管理制度健全、有還款能力的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銀行申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