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名稱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監督《國家醫藥管理局藥品監管保護辦公室》的公正實施
藥品行政保護條例,維護藥品行政保護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務院《行政復議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藥政保護辦公室負責藥品的行政保護工作。
對事務處理決定提出的復審請求,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管轄。
第三條藥品行政保護審查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請求原則,即藥品行政保護審查程序的啟動是由申請人請求的。
求入手。
2、舉證責任,即藥品行政保護審查的當事人有舉證責任。
。
3、公正執法原則,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自主決策。
。
4、聽證原則,即在審查結論出來之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當面決定。
聽取藥品行政保護審查當事人的陳述。
5、回避原則,即存在壹定的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藥品監督管理的公正處理。
那些保護評論的人應該回避。
第四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藥品行政保護復審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章名第二章受案範圍
第五條藥品行政保護復審的受理範圍:
1,不服駁回申請不予授權決定並請求復核的案件。
2、不服給予行政保護的決定而提出撤銷請求的案件。
3、不服撤銷行政保護決定而提出維持行政保護權的案件。
第三章組織
第六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設立藥品行政保護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
藥品行政保護述評。
第七條藥品行政保護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評審委員會。
成員,其成員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有關主管領導和專門從事藥學、知識產權工作的領導擔任。
家庭構成。
第四章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藥品行政保護復審申請人可以是藥品行政保護申請人。
也可以是藥品行政保護中的其他利害關系人。
第九條申請人提出行政保護復審請求時,應當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交藥品。
行政保護審查委員會應當提交審查申請。
第十條藥品行政保護復審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名稱、國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申請的目的和要求;
3.申請理由
4.申請日期。
第十壹條藥品行政保護復審申請書應當使用中文。
第十二條藥品行政保護復審委員會收到復審申請的日期視為藥庫。
申請行政保護復審的日期。
第五章復審決定
第十三條藥品行政保護復審委員會應當根據復審請求的內容和實際情況
,應進行必要的調查,並召開會議討論審查意見。
藥品行政保護辦公室可以在審評委員會調查期間提出意見,介紹藥企。
政治保護申請的審查程序。
第十四條藥品行政保護審評委員會的審評結論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容量:
1.申請人的名稱、國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申請復審的目的和主要理由;
3、評審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相關法律依據;
4.審查結論;
5、評審結論的日期。
第十五條藥品行政保護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所有復審決定,均由國家醫藥管理局授權。
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行政保護辦公室應當予以公告或者向社會公布。
章節名稱第六章持續時間
第十六條提出藥品行政保護復審請求的期限必須在藥品行政保護期限內。
自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藥品行政保護辦公室的決定之日起。
0天內。逾期提出復審請求的,不予受理。
特殊情況下,申請人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審請求,而是要提前復審。
如延期申請經委員會批準,復審申請可適當延期。
時間限制。
第十七條藥品行政保護復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行政保護復審申請之日起20日內。
對復審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發送審查受理通知書;不符合
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需要補充材料的,要求限期補正。
第十八條藥品行政保護復審委員會應當自行政保護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
做出審查結論。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復審委員會可以適當延長。
復習時間長,並給出理由。
章節名稱第七章費用
第十九條復審申請人提出藥品行政保護復審請求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下列費用。
交審查費。
第二十條復審申請人繳納的費用應全部通過華科醫藥知識產權咨詢。
心付出。
章名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6月1994 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