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9]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09年12月28日發布的新聞稿
附件1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第壹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職工(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障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和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利轉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已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各地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達到領取待遇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省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通過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轉移資金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1)個人賬戶內儲存額:1998 65438+10月1之前,按照個人累計支付本息計算轉移,1998 1之後,按照個人賬戶內計入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1998 1以後年度本人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12%之和進行轉移。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跨省流動就業的被保險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參保人員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由戶籍所在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社保機構在新參保地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手續。但對於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應當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的全部繳費情況。再次,參保人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內的繳費本息全部轉移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入,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上述年齡限制,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參保人員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點:
(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領取待遇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但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戶籍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已達到10年的,在當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原參保地,繳費年限為10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在各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在戶籍所在地歸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上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基礎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照下列程序轉移接續:
(壹)參保人員在新就業時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繳費,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轉移接續申請進行審核,向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受理函,並提供相關資料;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人或參保人做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受理函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全部轉移接續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及時將確認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者返鄉未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繳納保險費的農民工,無論是返回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應按前述規定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金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的參保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可根據農民工實際情況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可在符合規定的領取條件時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全國縣級以上社保機構建立聯系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壹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壹條各地制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接續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65438+65438 in 00+65438 in 0+0起施行。
附件2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廳《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通知,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就具體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壹、關於統壹規範資金劃撥
為更好地規範基金轉移標準,統籌基金(單位繳費)轉移時,以1998 65438+10月1年實際繳費工資之和為轉移基數;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時,19981之前,累計本息按個人繳費轉移;1998 65438+10月1至2005年65438+2月31期間,以個人繳費工資11%為基數,按照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計入個人賬戶進行轉移;2006年6月65438+10月1以後,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和個人賬戶記錄的全部儲存額進行轉移。
二、關於工資指數的確定。
按《暫行辦法》規定跨省轉移和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後,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工資指數按以下方法確定;根據各參保地工資待遇對應的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本人繳費工資指數,並據此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
三、關於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個以上地方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保留其中壹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清理完畢,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再重復計算。
《暫行辦法》實施前,已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經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本人協商,決定保留其中壹項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繼續領取待遇,其他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壹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償還。
四、關於被保險人欠費問題。
參保人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前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人繳納個人欠費後,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原未繳費年限在內的單位繳費部分;如果本人不繳納個人欠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在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不再計算繳費年限,在個人欠費時不轉移基金,以後不再繳納個人欠費。
五、關於個人賬戶清退處理。
參保人員到國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省定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額退還。其中: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支付賬戶期間出國定居或者赴香港、澳門、臺灣省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全額返還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支付賬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償還臨時支付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期間,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地,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也按上述規定作為個人賬戶儲存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