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二十條第壹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或者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二十條第壹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或者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