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系統不支持作廢操作,退貨時,電子發票開具錯誤等。,出票人應開具紅字發票進行抵銷,發票應與相應的物流、資金流信息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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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具有可復制性和不可恢復性的特點,壹旦開具就不能作廢。開具後發生開票錯誤、銷售退貨或銷售折扣的,應開具紅色發票,無需退回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規定,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發生銷售額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的。,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銷售部分退回並發生銷售折扣的,由買方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開票人應先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後憑買方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向主管稅務機關開具正確的發票。
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如果銷售退回,發票有誤等。,但不符合註銷條件,或發生銷售部分退貨、銷售折扣的,由買方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與申請表相對應的藍色發票應由稅務機關認證。
認證結果為“認證合格”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不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