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推進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
第五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推進和監督企業信息公示,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1.登記和備案信息;
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
3.股權質押登記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息;
5.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擴展數據:
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發現其公布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開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政府部門予以更正。
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但是,企業年度報告中公開信息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後的信息應當同時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問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