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應對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勢,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有力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對以下情形依法予以查處:
壹、編造虛假的涉疫謠言,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制造恐慌,起哄鬧事,擾亂公***秩序的。
二、違反傳染病防治措施,瞞報、謊報病情、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區報備、檢疫排查、流行病學調查、居家或者集中醫學觀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危險的。
三、境外、省外、疫情地區來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核酸檢測,沖闖檢查臺站,或者擾亂核酸檢測工作秩序的。
四、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等重點人員,拒不接受防疫、檢疫、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措施,進入公***場所、公***交通工具或者參與聚集性活動,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
五、在高速公路出口、服務區,汽車站等交通站場,公交、出租車、網約車等公***交通工具,市場商超、賓館酒店、餐飲飯店、文藝演出、棋牌洗浴等公***場所,拒不執行場所碼掃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
六、公***場所的管理者及其他責任人員,拒絕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或者拒不落實場所碼掃碼查驗要求,瞞報、漏報傳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
七、其他拒不執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
違反本通告,妨礙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違法的,將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會昌縣公安局
2022年11月27日